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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以来,一直备受争议,单位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一直应付阙如。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一个具体问题。本文拟通过梳理国内外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寻求合理的依据,明确我国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合理解读刑法条文,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反思现行刑法,提出立法建议。关于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以单位本质为基础,梳理单位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关系,明确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进而说明双罚制的合理性,对单位犯罪自然人的处罚既有报应依据又有功利依据。单位是由自然人和一定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则形成的一个社会有机体,而且其中的自然人是单位必备的构成要素。单位自然人的意志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双重特征,责任人的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其对单位犯罪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单位自然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界定,根据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科学的界定单位犯罪应负责任的自然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从行为性质和行为程度两个侧面来构建直接责任,在此基础之上来限定责任人员的范围。单位主管人员在决策、指挥、组织单位犯罪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对单位犯罪的发生有监管失职,并在单位犯罪中起到较大作用时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参与实施单位犯罪并在单位犯罪中起到较大作用的单位内部的非领导人员。根据现行刑法从单位犯罪的立法形式,到单位犯罪自然人适用的刑罚种类,以及单位犯罪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三个方面来说明单位犯罪自然人负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认为应当坚持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应当对单位责任人处以与自然人犯罪同等的处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幅度差距不宜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