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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中的自由财产是指在出现了债务危机的情形下,对于个人破产主体,基于其客观实在性,为保障破产个人以及其所抚养之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对个人破产债务人予以保留的特定财产。自由财产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在于法律中人权理念的贯彻,这使得破产法并不在单纯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对破产个人的基本人权也纳入了破产法的保障范畴。而在落实对破产个人基本人权的恰当保障,则要依赖于对自由财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一方而是对自由财产的认定。对自由财产的认定是围绕着保障破产个人以及其所抚养之人生存权、发展权这一设置自由财产的目的而展开的,并确定在何种程度上践行此目的。但自由财产制度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在对自由财产认定的设计中,以利益为切入点,平衡双方利益,保障公平的实现。同时以国外破产法中具体的立法规定作为比较研究对象,明确认定自由财产所存在的立法模式,即列举式的立法模式与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是指在破产立法中详细列举规定有关自由财产的种类和不同种类自由财产的构成以及自由财产价值限额的相关内容。而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则是只在破产立法中对什么可作为自由财产予以宏观的限定,对自由财产具体的认定则参照民事执行法、其它相关的自由财产的立法或凭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认。另一方面则是认定自由财产的程序事项。通过对国外破产法中相关规定的考察,介绍、分析国外破产法认定自由财产时适用主体的要求,自由财产申请、异议、放弃的提出以及自由财产的确权及效力。此外,在对自由财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还包括针对破产个人基于其享有自由财产权,在破产前后对自由财产实施的处置行为及效力。破产个人利用此项权利实施的处置行为则主要包括了债务人将菲自由财产转变为自由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利用自由财产清偿债务的行为以及债务人在自由财产上设定担保的行为。在对自由财产制度的具体设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门别类的阐述之后将落脚于我国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立法思考。我国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立法,依据我国破产立法的现状,障碍在于破产主体范畴的局限性。但是,我国的社会发展现实业已具备了将个人纳入破产主体范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同时我国宪法亦明确规定尊重与保障人权,在这一背景下,对我国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立法思考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展开:首先,明确自由财产的概念;其次,确定自由财产的立法模式,明确如何界定自由财产;最后,则是针对自由财产现实处分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