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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人们对警察权问题都十分关注。警察权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重要工具,但警察权本身的特质及其运行环境,又极易使其异化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暴力”。近些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如“孙志刚案件”、“夫妻黄碟案”、“处女嫖娼案”等无不涉及警察权问题。于是,警察权如何规范、如何监督控制,甚至在民主与法治的结构中如何构建良性运行的警察权体制,一时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同警察权的发展演变一样,警察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产物,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警察还应是宪政体制下的产物。由于警察权的实际运行状况,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因此,研究警察权问题绝不能忽略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现实。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的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各种社会冲突增加,违法犯罪案件上升、群体性事件激增,与此同时,民主法治的理念开始逐步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社会在追求公民获得最大限度自由的同时,又强调对公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于是出现了警察权配置上的悖论:一方面,警察权在维护和控制秩序的过程中,其权力配置和运行必须选择并采取那些能够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权利受到最小限制的模式,也就是要收缩和限制警察权;另一方面,转型时期特有的社会治安状况,又要求警察权配置和运行在维护、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还必须保留最起码的能够有效维护和控制秩序的权力。因此,配置什么样的警察权就显得十分重要,这也是笔者没有选择从整体警察权构建入手,分析警察权结构、提出对警察权监督制约等法律建议的原因。 本文是在法治的视角下对警察权配置展开研究的,并且认为警察权的授予、配置、运行和监督救济是警察权整体运行的机制,但警察权的授予和配置是整体机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该环节是整个运行机制的关键。围绕着警察权配置,本文共分六部分对警察权配制的重要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着重阐释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和角度。由于警察权的内容涉及行政和刑事侦查两大部分,警察权的性质和概念历来争议较大,为了集中阐述警察权配置问题,本部分对警察权力发展规律、警察权的宪政基础和警察权的性质做了理论预设,对涉及到的主要范畴进行了概括性解读。本文旨在从国家权力结构的角度出发,在宪政框架下提出警察权配置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治理模式。 第二部分警察权的演变。本部分主要通过对世界部分国家警察权发展演变的描述和分析,旨在揭示警察权力发展的一个基本规律:不断扩张同时又不断分解的一个自我矛盾的过程。通过两种模式的警察权配置比较,旨在总结出普适性的警察权配置的规律,希望这些规律对我国的警察权配置现状和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第三部分警察权配置的价值取向。本部分主要通过对警察权配置思想的梳理,探讨了警察权配置机制存在的价值根基。警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配置是由这个国家进行社会控制时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国家进行社会控制最直接涉及到的就是自由与秩序的问题,因此,本文认为,自由与秩序是警察权配置最终的价值选择,而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又与人们对公权与私权、集权与分权等基本理念密切相关,是国家如何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的体现。本部分试图在上述价值取向下对涉及到的警察权配置有一个理论上的勾勒。 第四部分警察权配置的依据。“依据”一般会使人们想到的是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的问题。本部分选择从现代社会警察的基本任务入手,分析我国警察任务现状与存在问题,从法理上探讨我国警察任务的应然性以及警察任务与警察权配置的正当性关系。本文认为,警察权配置首先要解决警察任务和建立在警察任务基础上的警察职能问题,也就是说,由于警察权配置必须建立在警察任务或者警察职能的基础上,而法律依据是对警察职能和警察应当承担任务在法律规范上的体现,因此警察任务是警察权配置的依据。 第五部分警察权配置的内容和界限。本部分主要从警察职权概念、分类入手,对警察权范围和具体权限等展开讨论。从警察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出发,以典型警察职权配置为例,以期对警察权的具体配置内容和界限有一个大致的分析。 第六部分我国《警察职权行使法》立法设想。本部分探讨了在我国制定《警察职权行使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借鉴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警察职权法,对我国警察职权行使法的立法体系与原则作了初步的设想。 此外,本文的余论部分是就本文没有展开分析的警察权配置路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警察权配置路径可以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予以分析。中央与地方警察权配置及权限划分主要涉及财政人事和警察事务两个方面的内容。由于本文倾向将警察财政预算和警察人事编制作为警察权配制的组织保障,因此认为纵向配置的核心内容是中央与地方警察事权的分配。警察权的横向配置是指立法者在设计警察制度时将警察权力分给不同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又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把警察权的具体权能划分到机关的各个内部机构的过程。警察权的横向配置不仅涉及警察行政职权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分配,也涉及到犯罪侦查权在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分配问题。 最后本文还总结性地提出:在法治视野下,警察权运行中的规范、监督和控制固然重要,但合理的警察权配置是解决警察权规范体系的关键,它决定着警察权的存在、正当性、大和小。只要警察权还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力量,警察权就必须得到合理的配置。那种认为现阶段警察权应当一味地收缩和限制的观点本文是不赞成的。相反,本文认为,现阶段警察权配置的中心问题应当是规范和控制警察权,而不是一味地要收缩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