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关于其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却仍旧存在很大的争议,相关的研究也成为当前理论界的热点。毫无疑问,一个制度健全、运行稳定、内生于经济发展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条件。然而,经历了30多年改革的农村金融体系仍未找到满足中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化途径。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经历了数次的机构合并和重组,始终未能实现建立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的改革目标。在2008年2月26日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出:农村金融体系将围绕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股份制改造和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转换等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度。建立有效的治理制度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造和经营机制转换的核心,是提高金融体系健康度的关键。如何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如何处理在中国农村内生金融体系建立过程中政府外生因素与农村内生机制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如何将目前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政府博弈格局转化为政府提供外部制度支持,为内生体系创造环境,从而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也是本文研究的焦点。本文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经济增长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等作为分析工具,通过历史演进、比较分析、数理统计模型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将已有文献中未能解决的问题和现实中面临的挑战统一于中国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的理论框架下,深入分析了在中国农村经济转轨条件下农村金融体系内生改造的制度条件和环境安排,以及实现金融体系内生改造的实践模型——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投资基金。
国外学者关于农村金融问题的研究一直跟随着主流经济金融学发展的脉络,从古典经济理论到内生经济增长理论、从内生金融体系理论到现代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理论、从金融自由化理论到信息经济学理论,始终没有脱离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框架。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的失败使学者们开始关注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法律和监管制度在克服和解决信息不对称中的关键作用。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研究农村金融问题成为当前理论界的主流。但是,这一理论描述的包括市场类型、金融机构和作用机理等在内的市场特征并不符合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提出的政策建议也难以解决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原因在于主流经济金融理论研究的是金融体系产生的必要条件——金融体系具有的功能(功能观),忽视了恰恰是最为重要的金融体系产生的充分条件——内生制度安排(激励约束制度)和外生政策环境(政府因素)。而在发展中国家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践中,制度安排和政府因素不仅决定了农村金融体系的结构和内容,而且两种因素的发展变化和交互作用也构成了金融体系演进的全过程。本文通过归纳主流农村金融理论的三大缺陷,即忽视了金融制度的组织基础在内生金融体系产生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忽视了内生金融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制度条件;以及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和影响,建立了包括制度和政府因素在内的中国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理论框架,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的不足。
民间金融具有内生金融制度的重要特征。中国农村民间金融案例的比较研究——私人钱庄与小额贷款公司,福建民间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是对中国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理论的实证检验。第一组案例主要是通过比较分析本质相同的两类民间金融机构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经历的不同发展途径,突出强调了制度因素,即提供激励和约束金融企业家行为的机制,在农村内生金融体系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二组案例比较研究了民间金融发展的两种模式,主要是从外部政策环境(政府因素)的角度解释了民间金融发展模式存在的差异。与主流金融学理论通过惟一的经济因素解释这种发展模式差异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例研究的结论证实了经济因素不能完全解释民问金融发展模式的差异,而政府政策也是重要的决定因素。
运用中国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理论评价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造的绩效,从而寻找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持续深入改革的制约因素。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的内生改造源于中国农村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结构的变化产生的内生制度变迁的要求。经济转轨引起的经济结构的变化以及经济主体行为特征的变化,不仅决定了金融需求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而且还规定了金融体系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路径。金融体系的内生改造就是要按照经济转轨的内在要求调整金融供给的制度安排,将潜在的金融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金融供给。通过详细分析中国农村由小农经济向多元化的现代经济转轨过程中,农村企业和农户行为特征的变化引起的潜在金融需求的变化,确立了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内生改造的要求、双重目标和改革路径。根据中国农村内生金融体系理论,制约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的因素主要是缺乏满足内生金融体系发展需要的充分条件,即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制度,从而无法激励约束金融企业家的行为,使个人的积极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而且,政府对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过分干预更加削弱了金融机构治理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了金融企业家的机会主义行为,阻碍了农村金融机构内生调整的深入推进,影响了内生调整的绩效。
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制度就是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安排,使单个金融机构的个体行为符合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和要求。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双重目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治理制度改革中面临的两难困境。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社员入股形成的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是实现农村金融发展社会目标——尽可能的满足广大农村的金融需求——的内在要求;但是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是提高其经营管理绩效,实现农村金融发展经济目标——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双重目标之间形成的冲突和不同力量较量的结果就是农村合作制内部的分化: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是以牺牲社会目标为代价,换取经营绩效的提高和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农村信用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不断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的社会目标,但是却以牺牲高效率的经营绩效和经济目标为代价。现代公司治理理论难以解决这种两难困境,因为它们忽视了政府因素对公司治理制度的作用和影响(Mark J.Roe,2003,P3),难以指导中国农村金融机构治理制度改革的实践。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完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制度就是要将货币激励和债务约束结合起来,建立最优的激励约束制度组合,改变当前存在的单一激励约束制度——货币奖金制度——只激励、不约束的缺点。激烈约束机制组合模型的数理推导结果证明了中国农村会融机构最优激励约束制度组合不仅能够发挥对金融企业家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而且还能降低货币激励制度的成本。这种制度组合的重要意义还在于组合中的债务融资机制为规范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个制度平台和发挥政府积极作用的途径,也就是说,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以将政府提供的外部支持转化为内生金融制度不断发展的动力,促进内生制度的不断完善。
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投资基金(China.Rural Financial Investment Fund:CRFIF)是建立中国农村金融机构债务约束机制的实践模型。CRFIF的重要意义在于建立了包括政府等公共部门、国际(国家)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私人部门在内的公私合营(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制度安排。它们之间形成的相互制约的投资关系和分散化的投资策略为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能力,发挥政府作为市场“培育者”和“催化剂”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且,按照“从属机制”(Subordination Mechanism)设立的投资制度安排可以更广泛的动员私人资本投资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农村内生金融市场的建立培育适宜的土壤和环境。除此之外,作为“压力不敏感型”的机构投资者,CRFIF不仅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了可以充实资本金规模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融资服务,而且还可以通过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服务(机构建设和能力提高等),以及严格的投资制度规定和外部审核制度,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制度的完善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