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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土地承包制以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逐渐兴起并蓬勃发展,对引领农民有序进入市场、提高农民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农村微观经济主体重塑、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总体上看,合作组织规模小、实力弱,辐射带动功能还相对有限。从治理结构看,产权过分集中与产权不清并存,管理决策资本化和行政化不同程度地存在,大户自我服务和盈余分配过分向大户集中问题比较突出,对关键生产要素所有者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政府为此采取了多项措施,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包括合作社的产权机制、决策机制、利益联结机制、激励监督机制。民主管理、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以及资本报酬有限是合作组织的核心原则。从治理结构的影响因素看,产权机制是核心,产权制度的特征决定治理结构的特征,产权安排决定内部治理的主体和内部控制权的分配。在我国,基于关系网络的特殊信任和农村精英的知识能力优势等特殊因素也是不能忽视的。 完善治理结构关系到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关系到合作组织的持续性和生命力。要按照《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以规范产权为切入点,健全组织机制,规范决策机制,密切利益机制,完善激励机制,全面提升合作组织的服务功能与合作层次,增强合作组织对农民的吸引力和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