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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与传统的金融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具有明显优势。在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通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打包售出,作为证券由投资者购买,可以实现对欠缺流动性资产的无障碍流通,使这些原本只在不特定的未来才能产生稳定、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资产,得以提前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在这个意义上,资产证券化在一个新的领域更充分地发挥了资本市场的作用,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值得有需要的国家引入和借鉴。而事实上,从国际经验来看,发展资产证券化也的确对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拓宽宏观金融调控空间、健全资产定价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资本和风险的重新组合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促进功效。 但在各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风险的防范也日渐呈现出突出的重要性。虽然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实现了支持证券的资产与融资者的破产风险二者的相互隔离,避免资产风险对发起人的影响,但其中内在的风险仍广泛存在甚至有可能集中爆发。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后,无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无法回避当资产证券化交易过于复杂时可能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甚至有学者认为,考虑到这种系统性的风险,我国需要缓行甚至暂停资产证券化。危机与风险的防范,因此成为发展资产证券化面临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有关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中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正是在防范和控制资产证券化交易风险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因为“次贷危机”的发生,与长期以来各国对资产证券化采取的减免税收等税收激励政策,助长了证券化交易中风险的扩张不无关联。从理论上看,对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助于填补中国现行财税法研究的空白,完善财税法理论体系;有助于提供金融税制的改革理论基础和政策参考。从实践分析,通过资产证券化税收制度的完善,利用税收对交易成本的影响,也可以间接作用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加合理地预估投资的收益和支出,避免盲目投资的风险,从而有利于将资产证券化的整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和范围之内。 完善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思路,可以有多种选择。一种是按照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环节,逐一配置相应的税收规则。如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让环节、证券发行环节、收益偿付环节等各环节税收种类和征税规则的配置,实现对资产证券化全流程的科学征税。另一种完善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思路,是以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为考量的出发点,合理配置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的各项涉税法律规则。其中最主要的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三方,如发起人、投资者和作为第三方的特殊目的机构。影响交易主体税收义务的因素多种多样。如组织形式、证券类型、成立地点等,都可能对发行证券的特殊目的机构的应税项目、标准和额度等产生直接影响。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并不居前,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也存在多种不足。他国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由于税收制度的操作造成风险扩大化的教训,有理由成为完善相关制度建设的他山之石。尤其因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多借助于信托的形式,而信托又是英美法系原创的法律制度,与我国的大陆法系传统多有不合。如何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信托法制的既有成功经验,又充分考虑到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再引入信托机制时的理论协调和规则柔和措施,分析他们在资产证券化所涉信托税收法律规则方面的不同及深层次的法理根源,对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而言,更具有针对性的价值和意义。 为此,本文以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为主题,拟采用多种科学研究方法展开研究。研究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税收体系的建设。于此,本论文可称是跨税法学、金融学、财政学和会计学的学科交叉研究课题,也需要多种研究方法的运用。本文将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相关知识,对资产证券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拓展了财税法的研究视野,充实资产证券化的专题研究成果;采用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既比较和借鉴各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律或规则,又深入调查我国资产证券化和与之相关税收法律的实际情况,努力挖掘国内的税法资源,以增强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的适用性。 本文对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除导论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关系分析”。这一部分是整篇论文写作的理论起点,其中主要讨论的是资产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问题。本部分的论述分两节展开。第一节讨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明确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技术、一种结构性融资过程、一种市场信用创新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并讨论资产证券化得以应运而生的技术、政策、投资观念等条件。第二节讨论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我国现行资产证券化属于信托型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的形式和性质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如纳税主体就可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投资者等多种角色。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因税种的不同而不同。如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就可能分别以行为、收益、财产价值额等作为税收的客体。但作为税收的客体,他们都应当具有明确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同时,税收客体还具有一种因政策和社会背景的变化而变动不居的特征。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则表现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复杂多样的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 第二部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律制度分析”。这一部分主要讨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由三节组成。第一节简单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及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实践和存在的不足。第二节分析我国现有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针对所存在的争议提出自己的意见。本论文对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分两个路径展开。一是按照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分析相关涉税法律规则的适用。如资产转让环节应征收所得税、印花税、营业税和预提税;证券发行环节应征收所得税、印花税、和预提税;收益偿付环节应征收所得税和预提税。其中需要明确的是,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入应征营业税,各类服务机构的服务报酬应征营业税,信贷资产转让收益、服务机构的各种服务费及某些情形中的信托环节应征所得税。另一个路径是按照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分析相关涉税法律规则的适用。如发起人的税收中,应当按照资产转让方式究竟属于真实销售与融资担保分别计征税收,而且还应注意扣除资产证券化发起人资产转让的损失,以科学界定发起人的所得额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对于特殊目的机构而言,则需要注意到组织形式、机构注册地、证券类型、证券发行对象等的选择对征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尽可能选择收入确认方法以降低应税收入。对于投资者而言,则需征收证券投资预提税、证券投资和证券转让所得税、证券交易环节的印花税。第三节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现有税收法律制度的弊端。这些弊端主要体现在,行政规章为主的税收立法体系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金融税制的不稳定性增加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具体规则操作性的缺乏影响资产证券化的交易。 第三部分为“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法律制度比较法分析”。本章主要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英国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典型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在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中有关税收规则的基本内容,尤其是其中规定的纳税环节、纳税主体和纳税种类,在此基础上提出国际经验教训对我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在有关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涉税法律规则的比较法分析中,本文主要分析和比较了前述典型国家和地区有关发起人、不同形式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法律规则,并专门论述了它们对资产证券化所涉信托税收涉及的法律规则。英美法系国家在信托理念上,实施的是信托财产衡平法所有权和普通法所有权的相互分离,强调受托人在信托存续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对有关资产证券化所涉信托税收的法律规定也多围绕受托人的纳税义务展开。与此不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引进信托法制的过程中,修订了英美法系原有的信托权利义务的配置,增强了委托人尤其是受益人的积极实质权益,信托税收的法律规定也因此更多地与委托人尤其是受益人相关,尤其是受益人成为主要的纳税主体。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确立和引入信托法制的过程中,都无不注意契合本国的实际需要而为相关制度的设计。由此,他们在立法与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教训,应当成为在完善制度设计时,充分考量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本土化的需要、从有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事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展开制度建设工作的借鉴。 第四部分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部分意在为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厘清基本的努力方向和具体要求。这一部分的论述分为三节。第一节讨论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三项基本目标,即追求税收效率和市场效率的双赢、营造公平与稳定的经营环境、兼顾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其中对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的考量,尤其是我国相关课税规则设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第二节讨论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尤其是确立相关的税收法律原则、建立完备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基本制度。其中需要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各项税法基本原则在资产证券化领域的体现,尤其是以税收要素法定、税收要素明确、征税合法等为内容的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中性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对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指导和统领。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基本制度的建立,如信托税收专门管理办法的制定。第三节讨论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如完善资产证券化所得税、营业税征收的规则,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税收优惠规则和资产证券化反避税规则。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和实践都起步较晚,具有资产证券化品种较少、规模较小、风险有限的特征。但其他国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金融风险的教训仍不失为前车之鉴。与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的需要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广泛存在的重复征税、税收优惠制度不足、税收体系紊乱的问题,却又严重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为了克服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和交易主体过分复杂带来的风险扩大化的内在趋势,建立和完善资产证券化税收法律制度和规则,利用税收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和压缩机制,帮助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回归理性,防止类似“次贷危机”等的金融风暴再度来袭,殊为必要。在这个过程中,借鉴他国的合理经验,汲取他们的惨痛教训,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涉税法律规则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作完整的梳理和重构,对实现资产证券化顺应我国客观现实的需要而言,也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