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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3年便提出要进行物业税改革,但由于改革的复杂程度,直到2010年上海和重庆正式推出和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我国的物业税改革才在真正意义上得以开展。从房产税改革入手进行物业税改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目前,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经持续超过一年,有必要对试点经验进行总结并给出深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房产税是财产税的一种,也是房产保有环节的主要税种,再考虑到房产税的主要性质和特征,结合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我国房产税的主要定位应当包括调节居民积累收入、促进房地产资源的市场化流动,以及完善我国的地方税体系。 从上述三个主要定位出发,改革过程中,我国在进行房产税要素设计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扩大现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尤其是应将个人住房列入征税范围;时机成熟时以房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采用比例税率的形式征税,由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地方适用税率;采用设置免税面积的方法保证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在明确了房产税要素设计合理方案的基础上,本文对上海和重庆的改革背景、方案和成果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深化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首先,虽然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方案都侧重打击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投资需求,但是由于重庆市方案的针对性更强、力度更大,其发挥的房地产市场调控作用更为显著,借鉴意义也更强。 此外,在上海和重庆的改革实践中,都没有采用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而且极少涉及存量房的征税。这意味着上海和重庆的改革未涉及房产税改革的根本,仅仅是调节消费者行为的特别消费税。 因而在下一阶段的改革中,我国应当结合法律手段来完善房产税的征管,在此基础上以重庆方案为模板设计新的试点方案,重点在于征税范围的扩大以及评估征税的落实。在对新的试点城市的选择上,应重点考虑能够充分发挥已有的试点经验并在物业税“空转”中积累了一定的数据规模、奠定了一定技术基础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