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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我国两法并立的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其他国家公司所得税法的通行立法做法,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当前国际税制改革的特点,提出了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统一立法改革的构想,并就如何进行统一立法改革,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全文分为三章:
第一章,回顾了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过程。到九十年代中叶,我国己基本形成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并存的现状。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这两套法律规范,形成了内外有别的税法体系。两者的税前扣除项目、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对两法并存所带来的弊病作了分析和探讨,主要是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指出了两法合并的必要性。自1994年税改以来已经有十多年了,随着形势的发展,企业所得税已到了亟需改革的时候。
第二章对主要国家的公司所得税法,进行了比较研究。主要是对英国、美国和印度的公司所得税法以及日本的法人所得税法制度、税法的主要构成要素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总结各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以供借鉴。英美等国的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公司,公司所得税法对公司进行分类所采取的标准,是按居民标准而不是资本来源不同的标准。按照居民标准,公司被分为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并相应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日本法人税法对法人进行划分所采取的标准,也是居民标准。此外,这几个国家还按其他标准对纳税人进行分类,但这些标准都与资本来源的不同无关。
第三章对如何统一立法进行了研究,并对纳税人、税率等税法主要构成要素在立法中如何确定,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和措施。由于我国的公司制度还不健全,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应以法人为纳税人,并按照居民标准将法人分为国内法人和国外法人。国内法人,要就其全球所得进行纳税。国外法人,只就其来自中国国内所得进行纳税。在此划分的基础上,对国内法人作进一步规定。除机关法人外,其它三类法人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法人要就其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只就其营利性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应继续采用比例税率的形式,但应下调一定幅度,以顺应目前世界性的减税潮流。统一立法后,应取消对外资企业的过度优惠,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最后,介绍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包括与个人所得税的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