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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与沿线国家的经贸往来更加频繁,在投资领域的表现尤为明显。然而由于沿线各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及政治法律制度的差异,跨国间投资争端发生的可能性极大,这些争议往往不能及时消除,导致投资存在较大风险,不利于沿线合作的近一步推进。在此情况下,构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就很有必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条款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尤其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争端解决制度中的争端裁决不一致、民商事司法协助不乐观、不能直接采用现有机制等问题进行重点介绍;其次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能源宪章条约的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研究,就其在完成“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借鉴和适用性进行了总结;最后从可行性角度阐述了“一带一路”倡议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创新的基础,提出创新思路和机制构建,讨论了如何灵活安排制度以及综合权衡价值和做出正确的选择,并提出积极引入调解机制、采取仲裁上诉机制、将临时仲裁引进几点建议。总之,通过构建“一带一路”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架构,从对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与经验借鉴到对“一带一路”倡议下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路与制度创新,“一带一路”倡议将不再是口头号召,而是切实可行的发展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