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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是指法律所要约束、保护、制裁的人的普遍的、代表性特征;或作为法律工作对象的人的普遍的、代表性特征。人类形象对于法律科学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还是从法律思想体系建设的角度,我们都应该重视法律面对人类形象的研究。本论文的人类形象研究,是在马克思关于人本质的思想基础上进行的,并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法学理论、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已经开展了相应的研究。
本文从人的一般需要、心理模式和社会行为模式三个方向,从人的一般需要、人的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人的心理模式和行为决策模式、人的群体互惠和攻击、纠纷中的人类形象等五个部分,描绘了法律所面对的人类形象。人的一般需要,是人类形象的基础和根本;人的心理模式,是人类形象的躯干和中枢;人的社会行为模式,是人类形象的外在表现。
人的一般需要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和出发点。人的一般需要是人类形象的基础,包括公理层次、定理层次、倾向性层次三个方面。公理层次的需要包括:生命健康需要、性需要、群体性需要、自由自尊的需要和学习及模仿需要。定理层次的一般需要,是从公理层次出发,经过演绎逻辑推理,推导得出的。这一层次的需要共有12个,分别是对于物质财富的需要,使生命健康条件不断改善的需要,趋利避害的需要,言论及交流的需要,组成群体组织的需要,感情的需要,自我防卫的需要,自利的需要,有限利他的需要,对相互约束及秩序的需要,控制感的需要,对于公平的需要。倾向性层次的需要包括获得社会不断的认可需要,权力欲望的需要,稳定性需要。
人的一般需要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和法律矛盾决策的最后依据。偏离的需要是违法和犯罪的起源性原因,法律惩罚就是对违法者某些需要的剥夺或限制,也是对受害人某些需要的满足。设计法律制度应充分把握人的需要。
人是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的,并深受感情影响,这是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的重要特征。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并随着年龄、教育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决定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是具有偏见倾向的,常在司法领域导致严重的后果,这也证明了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是在理性有限的条件下,追求功利,并在自己认可的理性选择下做出决策。
人的意志力也是有限的,这是由于人的习惯、欲望、多重自我、情绪失控等因素决定的。人又是有着合理的自我控制的,自我控制是人守法或违法的重要内部控制力量。
人是深受感情影响的,人的决策和行为易受感情影响,例如激情犯罪就是在强烈感情刺激下发生的。人的基本感情是愤怒、恐惧和快乐,这三类感情均与法律密切相关。报应和法律惩罚有着深刻的感情基础:在法律惩罚方面,愤怒是其心理基础,同时,快乐的感情也发挥着作用;恐惧是法律发挥威慑和规制作用的心理基础。
认知对于人的行为有着重要作用,人的认知能力决定了其意思能力和责任能力。制定刑事政策,应该是以对人类社会犯罪问题的整体性认识为前提,而这一认识离不开对人类形象的理解和把握。我们应该以人为本制定刑事政策,这里的“人”就是指人类形象。由于人是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的,警察、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也是如此,所以建立司法容错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人是深受感情影响的,所以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要给与人的感情因素以足够的重视。
人有着比较稳定的心理模式,它们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心理基础。个体的人的心理模式是由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组成的,每个过程都会出现偏差。这个心理模式就是法律所发挥作用的心理基础。人还有着共同的行为决策模式,若要用函数的形式表达,人的行为决策函数为:人类行为=F(生物及个人因素,心理模式,外部环境,行为信念,控制信念,收益成本分析,情景及诱因、行为意向)。其中行为信念、控制信念,收益成本分析和行为意向是影响人的行为的主要因素,行为信念对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预测作用。
决策和归因思维是人行为的前导和后续。人的决策模式包括:搜索一解释一确定反应并实施,这一过程仍是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不是精确的推理过程。人倾向于用经济的方式来决策。人有归因思维的习惯,其在法律研究和实务中非常重要,归因是责任承担判断的前提,也与报复关系密切。人的归因是在有限理性条件下进行的,受到自我服务等偏见的影响。
人的心理模式和行为决策模式在刑事、民事司法和社会法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利用人的心理模式和行为模式来解释马加爵案,能更好地预防此类案件发生。
群体性、互惠和攻击倾向,这是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社会条件。人是群体性动物,群体人不是个体人的简单相加。一定条件下,群体人决策比个人决策更缺少理性。人类具有互惠行为的倾向,在初民社会甚至有“强互惠”机制;信赖机制是互惠行为的前提。报复是互惠行为的一种。人具有攻击倾向,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理解为攻击行为。人的攻击行为有生理基础,也受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等影响。应该从攻击性的有关因素来控制攻击,从儿童开始控制攻击的更有效。
成功的法律制度是以互惠为核心的,“给予——回报”互惠原则是人类公平感的基础,也是“所有法律的社会心理基础”。在法律调整过程,互惠关系普遍存在,辩诉交易也体现了一种互惠原则在法律中的应用。警察或军人等特殊群体,在其社会角色职责履行过程中,有着更多不符合规制的攻击行为。中等程度的惩罚可以有效地控制攻击,因此及时、适当的处罚要比严厉的处罚更有利于控制攻击行为。
研究纠纷中的人类形象,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纠纷。在纠纷过程中,人常有敌意,并出现“协商规避”的情况。当纠纷发生时,纠纷的双方都希望为自己的行为得到合理的辩解和裁判;当纠纷发生时,人常常寻求法律之外的纠纷解决途径。裁判者是如何处理纠纷的呢?中立的立场常常是成为裁判者的必要条件;裁判者多具有劝解能力和判断能力,并能设法使裁判方案得到执行;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裁判者也是一个利益主体。裁判者一般会按照下列的步骤进行裁判:了解事实,听取纠纷当事人的意愿;根据已有的规则或秩序进行初步的评判;向纠纷当事人进行沟通;借助其他的舆论或力量;纠纷当事人接受裁判或拒绝裁判。对于判决结果,人们首先考虑社会情感能否接受;其次是利益的重新分配是否公平;第三是裁判的程序是否公平。裁判的结果、程序本身是否公平,以及裁判者的个人因素都会对判决结果的接受有较大影响。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更好地研究纠纷背后所隐藏的人类形象,这一人类形象具有六个主要特征。提高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在一定意义上就真正实现了司法公正,也需要根据纠纷中人类形象的特征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