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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体育竞赛活动的正常秩序、破坏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侵犯运动员的人身权利。然而,由于竞技体育领域行业自治的惯例,刑法难以介入。暴力犯规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进行刑法规制,理论界也颇存争议。为有效遏制暴力犯规行为,切实保障运动员的人身权利,维护正常的竞技比赛秩序,对暴力犯规行为刑法规制问题开展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正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讨论:
第一部分,暴力犯规行为概述。文章认为,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规行为,是指竞技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在竞技区域内,故意违反比赛规则而实施的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性举动。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规行为特征有四:第一,主体及对象的特殊性;第二,时间和空间的特定性;第三,主观因素;第四,结果的严重性。此外,还对暴力犯规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类型划分。
第二部分,暴力犯规行为的出罪理论评析。文章认为,学界目前针对暴力犯规行为提出的出罪理论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混淆了“危险”与“实害”,且衡量标准单一。“社会相当性理论”本身具有不稳定性,难以形成客观化的标准。“被害人承诺理论”将被害人“同意承担可能的危险”等同于“同意承担实然的损失”,且被害人有权承诺放弃的利益有限。“国家许可说”仅停留在形式违法层面,未深入到实质违法层面。“正当业务理论”不能将业余体育比赛以及恶意攻涵盖在内。“区别对待理论”和“多元出罪论”都是试图通过多个出罪理论的叠加,来掩饰每种理论自身的缺陷,但具体适用时仍无法将暴力犯规行为正当化。
第三部分,竞技体育中暴力犯规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分析。首先,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他救济手段不能充分约束的情况下,以刑法约束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且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其次,新的刑事政策为暴力犯规行为入罪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且赛场的录像技术为司法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最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有过将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的先例,可供中国借鉴。
第四部分,竞技体育中暴力犯规行为的入罪构想。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竞技体育暴力犯规罪,并提出了暴力犯规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文章还从量刑方面进行分析,为竞技体育暴力犯规罪设计了条文。
本文正文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讨论:
第一部分,暴力犯规行为概述。文章认为,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规行为,是指竞技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在竞技区域内,故意违反比赛规则而实施的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性举动。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规行为特征有四:第一,主体及对象的特殊性;第二,时间和空间的特定性;第三,主观因素;第四,结果的严重性。此外,还对暴力犯规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类型划分。
第二部分,暴力犯规行为的出罪理论评析。文章认为,学界目前针对暴力犯规行为提出的出罪理论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被允许的危险理论”混淆了“危险”与“实害”,且衡量标准单一。“社会相当性理论”本身具有不稳定性,难以形成客观化的标准。“被害人承诺理论”将被害人“同意承担可能的危险”等同于“同意承担实然的损失”,且被害人有权承诺放弃的利益有限。“国家许可说”仅停留在形式违法层面,未深入到实质违法层面。“正当业务理论”不能将业余体育比赛以及恶意攻涵盖在内。“区别对待理论”和“多元出罪论”都是试图通过多个出罪理论的叠加,来掩饰每种理论自身的缺陷,但具体适用时仍无法将暴力犯规行为正当化。
第三部分,竞技体育中暴力犯规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分析。首先,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他救济手段不能充分约束的情况下,以刑法约束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并且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其次,新的刑事政策为暴力犯规行为入罪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且赛场的录像技术为司法取证提供了便利条件。最后,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有过将竞技体育中的暴力犯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的先例,可供中国借鉴。
第四部分,竞技体育中暴力犯规行为的入罪构想。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设竞技体育暴力犯规罪,并提出了暴力犯规行为的犯罪构成要件。另外文章还从量刑方面进行分析,为竞技体育暴力犯规罪设计了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