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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问题是近年来政治学与法学领域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研究领域都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讨论信息公开问题,而没有考虑到信息公开实践当中的复杂性。教育信息公开研究正是基于信息公开实践的复杂性,主要探讨信息公开的机制问题。
论文采用了系统分析的方法,把教育信息公开看作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以下要素:教育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谁来公开)、教育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向谁公开)、教育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什么)、教育信息公开的方式(如何公开)。
教育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从理论和法律上看,教育部门有义务公开信息。但从实践看,教育部门往往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因为信息就是权力,谁占有信息谁就拥有权力。另一方面,“政策无谬误神话”使教育部门更具有隐匿信息的动力。另外,教育部门在信息公开当中还将面临诸多的困境,如教育部门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效率与民主的冲突,稳定与风险的冲突,成本与技术的约束等。
教育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从理论与法律上看,公众享有知情权,但权利的落实必须考虑到权利人的具体需求时才是最有效的。就教育信息而言,公众作为纳税人,它有权利了解与监督税收的使用情况,它们的信息需求具有很大的共性。但就具体的权利主体而言,它们所需求的信息是有差异的,教育信息的公开必须充分地考虑到这些差异性需求。尤其是学生及其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育研究人员等,他们各自需要哪些信息?另外,还要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如政治文化、政府信用、媒介等对知情权实现的影响。
教育信息公开的内容。教育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赋予教育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考虑各种利益的平衡问题。同时,要考虑到教育信息的错综复杂性,不同的信息有不同的特点,公开后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正面信息与负面信息、常态信息与突发信息、过程信息与结果信息等。因此,必须充分地把握每类信息的特点,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公开。另外,要使公开的信息对需求者来说是有效的,还必须考虑信息的质量要求,如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有效性等。
教育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的效果与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有很大的关系,同样的信息采用不同的途径公开,所取得的效果是不同的。因此,教育部门在选择信息公开的途径时,应该充分地考虑能否把信息传送到信息需求者的手中,能否达到信息公开的目的。
论文应用传播学、法学、政治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的知识来分析与解释教育信息公开问题,并运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论文的最后部分还提出了教育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制度保障、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信息管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