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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进行了修改,并构架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即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谓之我国的精神损害国家赔偿制度。在国家赔偿领域确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在保障人权的道路上的又一重大发展。然而,结合相应的案例分析,如徐辉强奸杀人案、念斌案、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