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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制度是我国土地制度的一次创新和变革,土地集中是土地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种类主要有土地回收、土地征收、土地置换三种。《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颁布,使得土地储备制度在国家层面有了相应的规定,也表明了国家政府部门推动土地储备制度的决心。但就目前关于土地储备制度下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故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如何在制度和法规层面上,完善土地集中行为的相关规定。为研究这一问题,本文以经济法的维度分析了几种土地集中行为的特性及其存在的问题,并采用比较研究法,借鉴域外典型国家的先进经验与做法,提出完善的相关法律建议,期望能够通过这些探讨,丰富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集中行为理论,并给土地储备制度下土地集中的实践提供一定思路。本文通过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下土地集中行为的诠释,提出了我国现行土地储备制度下土地集中行为法律现状及存在问题,法律现状为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规定自相矛盾,存在的问题分为几种土地集中行为共存的问题,包括政府角色冲突、监督主体缺失、融资渠道单一及几种土地集中行为特有的问题,土地回收处罚性过强及期满续期标准模糊、土地征收未界定公共利益及补偿标准低、土地置换的全面性不利于保护农用地。基于上述问题,借鉴典型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日本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下土地集中行为的建议:几种土地集中行为共存问题的完善建议,包括扮演好双重角色、建立监督机制、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完善资金来源体系;几种土地集中行为特有问题的完善建议,包括土地回收适当考虑其他债权人利益及确定续期标准、土地征收界定公共利益及完善补偿制度、土地置换注重保护农用地。以上法律建议,以期对我国土地储备制度下土地集中行为有所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