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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巨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显著上升的趋势,给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面对巨灾威胁,迫切需要加强对巨灾风险的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巨灾保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实践已经证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还无法有效支撑巨灾保险的发展。巨灾风险可保性不足和巨灾保险市场存在的严重的失灵问题,决定了政府需要进行积极的干预。政府对巨灾保险市场的干预,仍然需要遵循政府与市场分工的一般原则,即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留给市场去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才需要政府的介入。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巨灾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职能。
本文在风险可保性分析和市场失灵研究的基础上,以政府职能理论为依据,针对我国的实际,提出巨灾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职能主要应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推动巨灾保险制度的变迁。政府应推动强制性制度变迁,加速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考虑巨灾风险可保性不足和保险市场失灵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供给。二是确定巨灾保险的制度模式。在巨灾保险制度构建初期,政府需要确定适宜的制度模式,这一过程中既要借鉴他人的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制度模式的重要构成要素包括巨灾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巨灾保险的经营机构及管理、政府在损失分摊机制中的作用、巨灾保险对促进减灾的影响及逆选择问题的处理等。三是加强社会减灾。有效的减灾工作是巨灾保险制度的基础,如果减灾工作不到位,灾害发生频率太高,保险机制将失去作用。巨灾保险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微观层面的减灾激励和宏观层面的减灾规划的支持和配合,应充分考虑对减灾行为进行激励,同时,更重要的是发挥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社会减灾氛围,推进减灾制度建设,为巨灾保险创造有利的减灾环境。四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巨灾保险保障。在巨灾保险制度中要特别重视公平问题,照顾弱势群体的需求。为提高巨灾保险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效果,需要政府支持,进行相应的机制创新,对低收入群体给予保费补贴,并探索小额巨灾保险。五是巨灾保险监管。巨灾保险监管是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保险监管者既要重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加强理赔监督,又要促进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协调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减少费率压制,避免对市场进行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