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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我国金融改革两难局势下的现实选择。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经营上的明显优势,如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业务多元化、风险分散、金融创新、合并报表、合理避税等,但也可能产生巨大的经营风险,如风险传播、资本不足与高财务杠杆、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高管人员的管理风险等。就我国而言,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因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协调配合的监管制度而产生的风险。
我国必须认真研究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带来的新风险及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问题,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既要加强对它的外部监管,又要巩固和完善其自身的内部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全方位的风险防范体系。当前,应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对金融控股公司可采取“伞式监管”模式,即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相对独立的监管部门之上,再组建一个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内容应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对关联交易的限制;对风险集中度的控制;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