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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其确立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表见代理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其能否被合理地适用直接关系到其交易安全保护功能能否得到充分的发挥以及本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能否得到平衡的问题。对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者们的意见似乎一直未能达成一致。目前,我国学界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构成要件学说,即“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表见代理是否应以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作为唯一的构成要件,而无须考察本人是否具有过错。然而,无论是“单一要件说”还是“双重要件说”,其本身都存在一定的不足。笔者认为:应确立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归责要件,但对本人归责要件的判定不应以“过错”为标准。为了阐明笔者的观点,本文将运用价值分析、文献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进行论述。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表见代理本人归责要件的分析基础。本部分论述了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和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从而为本人承担表见代理法律后果找到了正当性基础。 第二部分:表见代理中本人归责的比较考察。本部分考察了国外的相关理论,分析了本人归责在国外表见代理认定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为确立我国表见代理本人归责要件的确立提供借鉴作用。 第三部分:表见代理本人归责要件的确立。本部分首先分析了仅以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作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弊端。然后论证了确立本人归责要件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表见代理中本人归责要件的重新界定。本部分分析了以“过错”作为本人归责要件判定标准的缺陷,据此,笔者对本人归责要件进行了重新界定。 第五部分: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立法分析及完善。本部分对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立法进行了分析。认识到本人归责要件的重要性,笔者提出了若干完善我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