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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法院的民商事审判法官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认知,对法律进行灵活理解,才能使民商事审判活动富有生机。正确适用民商事调解不仅是法官对于适用民商法的灵活理解,也充分反映了民商事法官对于民商法的态度和价值判断。调解是当下我国民商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在我国民商事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其用相对和谐的方式解决复杂的民商事纠纷矛盾更为符合当下的时代主题,因此受到各方面的青睐。 然而,随着现今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的提高,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对调解的适用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在实务操作中缺乏理论上的指导,仍旧沿袭了过去经验性的做法,导致既不能很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对于民商事纠纷中法院调解的适用加强理论研究,从具体应用出发重新构筑理论指导与审判实务之间的桥梁,进而使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富有生机。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本论分为五部分:第一章S基层法院在民商事纠纷中开展法院调解工作的现状;第二章民商事纠纷中法院调解的相关问题探讨;第三章民商事纠纷中决定法院调撤工作的原因分析;第四章民商事纠纷中法院调解制度的理性评析;第五章民商事纠纷中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