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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以来,我国农产品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农产品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五位,进口总额居世界第四位。 然而由于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初级加工为主的农产品相对过剩,在“走出去”过程中频繁遭受国际贸易壁垒的阻挡,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不断增加,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也越来越多,产品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历时时间长,波及面大。 同时,作为人口众多的农产品消费大国,我国国内农业产业结构失衡,农业生产水平落后给了发达国家农业挤占我国农业市场的机会。随着关税的逐步降低,我国已由农产品净出口国转变为净进口国,2004年—2006年连续三年出现农业贸易逆差,市场竞争压力凸显,某些产业甚至遭受到倾销的危害。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其商品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确定倾销与否的关键是对价格差异的认定,即测量进口国销售价格与出口国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或出口国产品成本的差异。倾销的核心是通过对上述差异的判断进行倾销幅度和损害程度的认定。 会计信息具有可举证性,因此反倾销调查在确定成本时,可以有条件地接受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会计记录。只要被调查国企业的会计准则是合理的,并且出口企业正确采用了该国的会计准则,那么计算出来的出口产品正常价值将得到反倾销调查当局的认可。被调查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自身经营活动和会计事项的记录资料,依据反倾销条例对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进行测算、调整,积极应对反倾销诉讼。因此从会计角度来分析和理解倾销实质有助于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对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确定,一般以结构价格为标准,即产品成本加成必要利润。会计在该项上的应用,表现为对企业盈亏平衡点利润的测算,如果企业的成本低于行业水平,利用低价竞争获得出口优势的产品则会在反倾销调查中遭受更严厉的抵制。 会计成本核算是反倾销调查中最基础的数据证据,也是反倾销的重要环节,它的计算自接影响到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乃至于最终确定倾销是否存在。而成本计算又直接受企业会计准则的影响,计算同一产品的成本运用不同的会计准则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 由于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时,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依据国际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案件发起国可依据某一替代国该商品的成本数据计算正常价值,确定中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而不使用我国企业自身的数据。“非市场经济地位”成为我国被其他成员国歧视、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借口,进口国借助对其有利的“替代国”政策,对我国企业实施不公平的贸易抵制措施。 在我国未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地位”前,我国农业企业只有通过个案申请,提交能充分说明自己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制造和销售产品的证据,才能享受正常调查待遇。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制造和销售产品即企业经营决策不受国家干预,执行一贯会计制度,以市场价值反映主要生产要素成本,会计信息合理可信。具体到会计层面则表现为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完整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内统一或通用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 由上述可知,新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及其实施是我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切入点;生物资产准则在核算对象和范围、会计披露以及导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等方面都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农业反倾销的核心是农产品成本核算,农业企业通过执行生物资产准则,从根本上提高农产品会计核算水平,有助于其应对反倾销。 但生物资产准则在上市公司的执行时间仅有半年,农业上市公司的公司化程度、管理及会计核算水平相较我国大多数农业企业为高,因此通过分析农业上市公司对生物资产的披露和列报情况,分析他们对生物资产的会计核算情况,发现我国农业企业会计核算的薄弱环节,对于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更具有指导意义。 从我国国内农业上市公司2007年半年报对生物资产的列报和披露情况看,我国农业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一)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与准则存在较大差距,会计信息不完整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效果并使企业失去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抗辩机会。(二)农产品成本核算不准确导致我国农业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处于被动地位。(三)上市公司对其所控制或拥有的生物资产全部选择运用历史成本计量存在主观规避的意图。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我国农业反倾销应诉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农业企业必须按照既定的会计准则合理分摊成本费用,完善会计核算和加强会计信息披露,适度导入公允价值计量,在合法情况下运用会计手段进行盈余管理,在实现“市场经济地位”的客观基础上,争取反倾销抗辩的权力。同时,政府要进一步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和市场环境的改进,切实维护我国农业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