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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与壮大。在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国民经济增长和住房需求增加等因素的推动下,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保持了较快速度的增长,部分城市的房地产价格甚至出现了持续的大幅上涨。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百姓基本住房需求的有效满足,而且对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政府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地方政府拥有推动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的激励,而目前我国土地垄断供给的制度安排为地方政府将这种激励转变为实际行动提供了制度条件。中央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通过土地出让管理、房地产信贷管理、房地产税收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期达到稳定房地产价格、促进市场健康运行的目的。然而,近期中央政府旨在平抑房价的调控政策影响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在与中央政府围绕房地产调控政策及其实施而展开的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会根据自身成本收益的分析对调控政策做出执行或不执行的理性选择。中央政府的声誉模型表明,在地方与中央的博弈中,缺乏对地方政府违规行为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惩罚,决定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无法构成“可置信威胁”,最终导致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经济人”行为泛滥,影响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效果。
政府行为的效应分析表明,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某些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加剧了房地产价格的波动,房地产市场继续保持价格上涨的趋势,而保障性住房却长期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由此可见,政府干预的政策本身及其实施过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加之地方政府对中央调控的扭曲执行,这些都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主体无法形成理性预期,从而引起资源配置的低效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这是造成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效果偏离调控目标的原因之一。
房地产市场的区域垄断性、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表明房地产市场是不完全竞争市场。而房地产市场的缺陷及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构成了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干预的理论依据。然而现实表明,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和“经济人”行为倾向等原因,政府行为也存在着缺陷。因此,房地产市场中政府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根据效率原则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行为边界,寻找到两者的最佳结合点,在维护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上,弥补房地产市场的缺陷,促进市场机制的日益成熟,保证住房保障体系的有效运作。此外,应通过完善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奖惩机制,以防范和减少“政府失灵”的发生,使政府角色从“经济人”回归到公共利益代表者,这对规范政府干预行为、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