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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其中安理会权力的有效行使直接关系到联合国作用的有效发挥。尽管《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的权力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模糊性。这些模糊性为安理会的权力行使提供较大自由度的同时,也为安理会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产生实际问题埋下了伏笔。在国际情势愈发复杂的今天,对安理会权力的模糊区域进行描述和解释,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本文围绕安理会的模糊权力进行研究。本文指出,安理会的权力存在模糊区域,在该区域内,安理会作出的行为无法在《联合国宪章》中找到明确的规定,但同时这些行为和《联合国宪章》的某些具体规定存在一定的联系,并且在安理会作出这些行为之时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安理会作出这些行为的权力”。 本文的第一部分结合《联合国宪章》的具体规定以及安理会的具体实践,着重描述何为安理会的模糊权力区域,并指出这一区域是客观存在的。本文的第二部分对现有的关于安理会权力的若干理论进行梳理,并指出这些理论在解释安理会模糊权力方面的不足以及出现这些不足的主要原因。本文的第三部分尝试对安理会的模糊权力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指出安理会依据模糊权力作出的行为具有初步有效性,同时指出国际法院在推翻上述初步有效性方面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 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比较系统的提出了安理会的模糊权力概念,并在承认安理会模糊权力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指出了现有理论对安理会模糊权力的解释不足。关于安理会的模糊权力具有哪些性质和特征,学界目前较少涉及,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文对安理会模糊权力的解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