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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休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对于正义的认识是多方面的,也呈现出多种的实现方式。无疑,正义的实现,从报应到修复观念的提升,则体现人类正朝着理性、文明的方向迈进,也预示着未来刑事司法的发展趋势。 当修复性司法在世界各国方兴未艾之时,一个国家本位观与重刑主义思想严重,民众法治观念正处在培养期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有没有勇气、能力及必要去接受修复性司法的挑战?修复性司法确立的社区矫正、刑事和解等处理方式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如何“妥协”?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社区发育尚不成熟等诸多制约修复性司法的因素如何解决等等?这些都是摆在面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笔者认为对修复性司法的借鉴与引入,其理念价值才是核心本质,实施形式可以不拘泥于现有的表现形式。只要清醒地认识中国的国情与修复性司法的利弊,在充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给予必要本土化改良,是可以通过构建中国的修复性司法制度,以推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加科学与文明。本文,笔者将从修复性司法本土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如何实现等角度进行探讨,为构建一个更加能实现正义与人文的现代刑事司法体制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