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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共分为八部分。 现时,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继承法不尽相同,第一部分是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遗嘱继承的历史与发展的概述。 立遗嘱是一种民事行为,中国内地及香港立遗嘱的法律各有规定,论文的第二至第六部分就对两地的遗嘱继承制度作出比较。 第二部分的内容是遗嘱的有效形式,当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香港的书面遗嘱和特别遗嘱,以及见证人的条件。第三部分的内容是遗嘱的有效条件,讨论要点有中国内地“特留份制度”,以及香港“合理经济给养”制度,这部份更引用了最近香港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遗产争夺案作为案例分析,以了解遗嘱人能力的要件。第四部分的内容是遗嘱的变更与撤销,内容主要研究两地在这方面的立场和相关程序。第五部分的内容是遗嘱的执行,当中会检视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法及其职责。第六部分的内容是遗赠制度,并会就接受财产的对象、其义务和参与遗产分配方式三方面来区分遗赠和遗嘱继承。 第七部分是关于遗嘱继承制度的完善。根据第二至第六部分对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规定的研究,可见中国现行《继承法》在遗嘱形式、内容、执行等方面有立法上的缺陷,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部分内容则主要针对《继承法》中的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人资格、必留份制度、遗嘱变更与撤销、及遗嘱执行人的规定,指出其不足之处,继而提出数项完善立法的建议。其中部分建议更会借鉴香港遗嘱继承制度的合理規則。 第八部分是笔者就本论文的总结,以及对两地继承法的未来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