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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际商事仲裁的传统观点及长期实践,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系统。当一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做出地国法院撤销后,其效力就不存在了,在裁决做出地国和其他国家均得不到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是当今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但它的实施并不没有脱离其他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纽约公约》中的第7条被称为公约中的“更优权利条款”,“更优权利条款”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内国法或其参与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而弃用《纽约公约》,以达到裁决在被申请执行国得到执行的目的。“更优权利条款”提供了一种富有创新的方案,通过允许一方当事人去寻求更为有利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方式,去解决公约与其他国际公约或者缔约国的内国法之间的冲突。“更优权利条款”的适用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但各缔约国的案例肯定了“更优权利条款”的法律价值。若当事人申请执行我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外国作出的涉及我国当事人的仲裁裁决时,我国法院同样可能面临着“更优权利条款”的适用问题。但我国国内立法中没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专门规定。由此可见,对“更优权利条款”的研究掌握对我国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本文主要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入手,本文第一章是对《纽约公约》“更优权利条款”进行全面的概析,从第一节《纽约公约》“更优权利条款”的内涵,到“更优权利条款”适用引起的理论之争到第三节概括了“更优权利条款”适用的条件。介绍了“更优权利条款”与公约其他条款的关系,着重分析了《纽约公约》第7条与公约第5条的关系,而后重点介绍“更优权利条款”与《纽约公约》成员国的国内法及其与《欧洲公约》,《维也纳公约》,《巴拿马公约》其他国际条约中一些法律关系问题。第二章是介绍《纽约公约》“更优权利条款”在各国适用的现状及其发展,主要罗列了美、法等国的著名已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例,像是Chromally案、Baker marine案等等,重点比较从美国、法国对“更优权利条款”的适用,进而分析出缔约国适用“更优权利条款”的态度。继而概括介绍了《纽约公约》“更优权利条款”晚近发展状况。最后一章回归到《纽约公约》“更优权利条款”在我国适用,对《纽约公约》“更优权利条款”适用的现状,遇到的困难等进行一一的分析。以期对我国“更优权利条款”的适用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