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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公布,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和出口贸易额的世界排名均已跃居第4位,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的地位已不容质疑,对外贸易在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然而,中国还远不是贸易强国。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我国对外贸易不利的因素逐渐增多:WTO的过渡期即将结束、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劳动成本为优势的产品出口日益困难等。这一切都不仅直接影响到我国出口的规模和效益,而且直接影响贸易强国战略的顺利实施,导致我国出口贸易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下降。纵观全球,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取了各种优惠措施帮助出口企业防范风险、降低成本、获取融资,以促进本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在政府可以运用的各种措施中,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世界通行的、世贸规则允许的鼓励出口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也是强化出口促进体系的重要内容。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定的协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赊销商品或贷放货币后,因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表面上看,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的一个品种,但长久以来,因其高风险的特征一直未得到广泛的使用。二十世纪初,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是贸易扩张、复苏经济、提高就业的有力工具,开始由政府主办,使其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其他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陆续效仿,出口信用保险由此得到迅速发展。出口信用保险是目前世界通行的、世贸规则允许的鼓励出口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国外贸和经济发展具有至少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风险保障。这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最基本功能。通过对出口商损失的赔付,减少或消除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二是出口促进。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率地选择贸易伙伴,更大胆地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交易机会,创造出口增量。三是政策导向。出口信用保险大都由政府出资经营,其作为政策工具,必然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的费率手段,有针对性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促进国家贸易政策、外交政策、产业政策的实施。四是融资拉动。出口企业可以以极少的保费支出获得充足的信用保障,很容易获得出口融资,满足其出口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即“四两拨千斤”。这也是出口信用保险相对于直接出口信贷的重要优势。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营模式,就是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内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营运目标和方式等做出的制度性安排。不同的模式应当对应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的外贸体制等,模式选择不当将对出口信用保险效率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从国际上来看,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不同国家在各自发展中逐渐形成不同的运营模式。典型的有政府独家经营本国所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模式和政府与商业机构共同经营的模式。其中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又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办理、政府成立全资(控股)公司经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和进出口银行兼营四种。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模式的选择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报告在对代表性国家和地区进行考察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三方面的启示:第一,模式的选择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跨越历史和发展阶段;第二,模式的选择必须与外贸特别是出口政策相适应;第三,模式的选择必须与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相适应。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仅有16年的历史,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虽然对出口信用保险及其重要作用的认识已有定论,但运营模式尚未成型。现实中关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应当采取什么模式尚存在争议,并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如何定位:是保持目前这样一种政策性公司的性质,还是完全自主经营的商业化公司的性质?第二,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应该如何定位:是放开市场,让国内外相关机构在国内开展业务,还是现阶段只允许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在国际比较和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历史及发展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本报告认为:现阶段我国是一个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外贸依存度处于较高水平,出口在一段时期内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国际经验,这样的国情下出口信用保险应该选择成立政策性机构、保持独家经营的运营模式。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定位为政策性机构而不是商业性机构,这是我国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要求,是提高财政综合效益的要求,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发展的要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在近期内独家经营,这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要求,是发挥规模经济效应的要求,是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