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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它们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城市管理多头执法局面。但作为一个新机构,它遇到了组织地位、权力安排、运行机制、执法依据等各方面的困境,这些困境从不同的层面都对执法效果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目前,我国城市发展面临着资源与人口的结构性紧张问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城市公共空间权力与利益的争夺是城市化发展中突出矛盾之一。政府能否提供一个有效的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实现井然的空间秩序,避免“公地悲剧”,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一个必然要求。综合行政执法就是在城市公共空间中为公众提供一种有助于实现生产和生活有序化的长效制度安排。
本文首先指出了城市公共空间治理对执法长效机制的诉求,把“街头官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诉求解决的影响变量,认为执法长效机制的建立要以规范执法主体的行为为基点,提供有效的制度框架,规范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在行政福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寻找均衡点。
其次,本文以山东省滨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例,通过对其组织结构、职能设置、运行机制、组织间关系、执法理念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地梳理,对滨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整体运行效果进行了深入研究;继而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及根源进行分析。
最后,本文对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提出思考。一是要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明确综合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二是要建立权力平衡机制,平衡城市公共空间公民发展权与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建立多中心治理机制;三是完善组织机制,准确把握综合行政执法行政组织的功能定位,对综合行政执法与治安巡逻、交警巡逻等具有治理目标相似性的部门进行整合;四是由控制性(被动)管理到引导性(主动)治理转变,加强“守法意识”教育;五是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评估机制,完善行政监控与执法绩效评估体系;六是完善执法责任机制建设,实现执法者自律,对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