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极其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在我国诞生于遥远的奴隶社会,随后一直以合法形式存在两千多年直至清末,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一切形式的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在公安现实的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受限于“命案必破”、“要案必破”、“破案率上升”等行政指标以及社会舆论压力等,刑讯逼供事件仍然时有曝光,屡禁不止,因此发生了诸如“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屈打成招的冤假错案,刑事司法公信力丧失殆尽。为了切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遵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示精神,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河南商丘赵作海冤案的“庖丁解牛”式的分析,引出刑讯逼供的定义、历史背景,概念、特点做一简述,对其存在的根源与现实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引起读者思考;第二部分是对刑讯逼供的在我国制度上的设计及漏洞进行论证;第三部分,笔者批判以往在立法层面防止刑讯逼供相关努力的局限性和不可操作性,尝试结合新刑诉法明确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杜绝冤假错案”为终极目标,尝试提出在现有条件下,通过制度改革、机制完善等来切实减少刑讯逼供事件,继而有效减少冤假错案发生。针对公安人员在侦查讯问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现象,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从提高思想意识,提升业务能力开始,使用多方位的监督机制和现代化刑事技术、手段,以期对遏制刑讯逼供现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