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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看,本文从历史沿革的角度对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的发展演变进行了一些研究,阐明了两大法系各具特色的著作权制度所赖以建立的哲学基础和社会背景以及著作权制度在清末导入中国的过程,并希望通过对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所赖以生存的法律文化背景的探讨,达到对中国著作权法制进行观念上的更新和法文化重塑的目的。 从具体结构上来说,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这一章由四个小节构成。 第一小节阐述了著作权制度的萌芽形态产生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时期,那时智力劳动已经同作者的经济利益产生了某种联系,保护作者权益的要求已经得到了不同方式的承认并且得到过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 第二小节着力于介绍著作权制度的雏形—出版特许制度。这一节的主要内容是:(1)西欧各国建立出版特许制度的三个原因,即新印刷技术的应用使盗印他人图书行为大量滋生;统治者进行思想控制和增加税收收入的需要。(2)这种出版特许制度,由于它保护的权利主体是印刷出版商,权利性质是国家授予的特权,所保护的行为是出版,而忽视对作者权益的保护,因而它并非著作权制度。(3)出版特许制度为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某种诱因意义上的作用:作者阶层与出版商阶层的利益冲突导致了作者阶层强烈呼吁和积极主张制定法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著作权制度便由此产生。 第三小节用史料展现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女王法案》的诞生过程以及这部法案所促成的两个本质问题的转变,即权利主体的转变(出版商本位到作者本位)和权利性质的转变(权利依自然法产生而不是依据皇家授权获得)。 第四小节是对前三节进行的总结,这一节对著作权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进行了简单梳理,意在使读者对本章所要论述的大问题——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变迁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第二章介绍两大法系各具特色的著作权制度及其各自的法律文化背景,这一章由三个小节构成。 第一小节论述普通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经济价值观。它在英国的产生是受到重商主义思想影响的。这种经济价值观反映在立法中,使著作权法侧重于打击擅自盗印他人图书的行为,保护出版商人的经济利益,维护正常的出版秩序,而对于作者的权利尤其是精神权利则强调不力。 第二小节论述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人格价值观。它在欧洲大陆国家得以盛行是和资产阶级革命中树立起来天赋人权的旗帜密切相关的。这一节还详细阐述了著作人身权说的起源和发展演变过程。 第三小节以一些具体制度为例,论述了两大法系在著作权领域呈现出的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的趋势。 第三章论述了版权与著作权两用语在中国的导入及演变。这一章首先对“版权”和“作者权”这两个概念自身所固有的缺陷作出了说明,接着介绍了这两个概念的改良称谓——著作权由日本学者创作产生以及它在清末引入中国的过程,最后对版权与著作权这两个用语如何最终在中国著作权法中趋于同义作出了解释。 第四章是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之所在:历史的反思——中国著作权法律观念的更新与权利本位的重塑。 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提出了一个疑问:为什么发明了活字印刷术和造纸术的中国,却没有孕育出健全的著作权制度?接着在对前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解:著作权制度的产生需要具备四个方面的条件,即必要的技术条件、文化条件、经济条件和观念意识条件。造纸术和印刷术的发明、良好的文化传统,只是为著作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前两个条件,而后两个条件的缺失就是问题的答案。对于中国来说,既然著作权制度是舶来品,它就必然面临着一个与中国法律文化进行契合的问题。在本篇论文的结束章中,笔者提出了要对中国著作权法律进行观念上的更新和权利本位进行重塑的问题。两大法系各具特色的著作权制度及其互相融合的趋势,至少能够给我们两个方面的启示:第一,著作权制度的法律价值在于,确立作者的权益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以实现法律保护作者和促进文化交流的社会功能。第二,“国家—个人”的双向本位与著作权均衡保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三者利益是现代著作权法的原则。 本篇论文并不仅限于对西方国家的著作权制度进行泛泛的介绍,而是从著作权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起源和发展演变入手,深入到两大法系各具特色的著作权法律文化的层次,更在结束章中剖析了我国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制度的原因,并且在这些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中国著作权法观念的更新,应当伴随着对传统法律意识的批判与清扫。权利观念的极端淡化,创作活动的传统价值取向,定纷止争的人伦化风气,这些无疑对中国著作权法的实施效益带来消极的影响。回顾和研究传统,在于构造和建设现实。对著作权观念的历史探讨,将会激励我们作出理性的反思和创造性的努力,从而走出传统,走出误区,步入法律文化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