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带有纲领性和概括性的规则。这些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并在重要的诉讼阶段发挥着指导作用,公、检、法机关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守这些原则。 内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共有16项,包括: 1、(职)权原则; 2、独立行使司法权原则;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7、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8、审判公开原则; 9、未经审判,不得定罪原则; 10、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原则; 11、依法不追究原则;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3、法律监督原则 14、两审终审原则 1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6、人民陪审员陪审原则 香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包括: 1、合法公平原则 2、无罪推定原则 3、自由心证原则 4、遵循先例原则 5、一事不再理原则 6、审判独立原则 7、陪审团原则 (总)括来说,香港的诉讼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其奉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这种模式以“正当程序”观念为指导,认为政府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或财产问题时,必须遵守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由此,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充分保障涉讼公民的个人权利,严格限制司法权的运用。在刑事活动中,(实)行控诉与审判职能上的分工,其检控系统完全独立於法院组织体系之外,成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追诉犯罪,行使检控职能的唯一法律机构。在法庭审理方式上,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辩论式审判程序,对重罪案件实行陪审团陪审制,使作为控方的主控人不仅是代表香港政府行使检控权的检察官,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其肩负的检控职能是通过庭审中指控犯罪,积极调查证据,与(辩)方对抗辩论和完成举证责任来实现的。为此,控辩双方在诉讼中自始至终处于平等地位,相互积极对抗,法官则消极居中裁判。这种模式实质上是以保护公民人权利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 内地的诉讼制度奉行大陆法系,其刑事诉讼模式则是职权主义。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到司法实务,都强调通过追究、惩罚犯罪来保障社会多数公民的权利不受犯罪行为的侵犯,并认为多数人的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目标。至于保护涉讼公民的个人权利问题,则被视为相对次要。由此,诉讼立法和司法都赋予侦、控、审机关以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并相应限制被告人的权利。 内地于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许多方面已经参照了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要求。但是由于传统历史文化背景及其根深蒂固的法律价值观念,内地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仍偏向职权主义。这种写在纸上的法律制度在实际运作上有很大的困难和不协调的产生。最明(显)的例证是在刑事审判中由法院独立审判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分配依然受传统权力观制约,法院内陪机构设置和权力关系沿(袭)了传统法院权力结构,表现为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的审判领导权。为此,内地奉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跟香港和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比较,在内容要求上仍有相当差距。 究竟这两套刑事诉讼原则哪一套较健全、较利于国家和人民一直都存在争议。香港的刑事诉讼原则沿於英国法律,其规则跟刑事诉讼国际准则非常贴近。香港的刑事诉讼原则特别在保障人权方面已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平,但其刑事诉讼原则当然亦潜在弱点。如前所述,香港刑事诉讼原则着重一些繁复的法律程序,也受一些复杂的证据法规所限制,在某种程度上律师的表现直接或间接影向了法官的裁决。由于程序复杂,案件很容易被拖长或复杂化,加上诉讼费用昂贵,使经济能力有限的市民较经济富裕的吃亏。亦由于证据法规比较严谨,法庭往往不能得知全部或应当知道的事实和真相,可能会造成以偏概全,导致不公平现象。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程序及证据法规的限制,对被告采取较宽松的态度,在减低了对被告人不公平的机会的同时,亦会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障愈多,司法机关在办案时的障碍就愈大。有些案件被告人得以脱罪的原因不是证据不足,而只是警方在拘捕或讯问被告人时没有依足程序指引而令拘捕被告人(变)成不合法或使被告人的认罪证言不能成为证据。因为这些过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而令犯罪者得以脱罪,反而有损社会及公众的利益。 内地一向对效率的追求较为强烈。侦查阶段,通过赋予司法机关较大的灵活处理,减少其制约关卡,以(尽)快抓获罪犯,快速终结侦查。审判阶段,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本身,而且通过法官职权的充分发挥和当事人双方的抑制来控制进程。其现行的刑事诉讼原则,在很大的程度上已体现、顺应了国际刑事诉讼模式上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互吸收的发展趋势,而在诉讼及庭审模式基本架构的变革上,亦吸取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之精华。它的现代化方向及相应的努力值得肯定。例如,在审判中,开始要求当事人举证,注意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积极作用;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被传讯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等。 然而,由于受经济条件、政治条件、国家制度、司法水平等因素影响,内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基本原则在某些方面与香港及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尚存差距。例如,大陆的侦查方式仍采用典型的职权式,侦查权力仍然极为强大,手段宽泛:采取搜查、扣押、拘留等措施不需司法令状等。历史与现实已经表明,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乃至香港确是一个法治社会。事实上,内地已有许多(学)者正在积极思索和探(寻)国家司法体制的路线。内地司法体制改革已是势在必行,然而,改革应以何者为宗旨和总方向,是全盘效法西方传统做法,还是结合国家国情;以及其改革的时间、范围和深度都必须考虑周详。 世界上没有一套十全十美的原则,每一套法律原则和传统都各自有它的优点和弱点。由于政治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内地与香港更有必要加强交流,互相共融,取长舍短,这样对两地的法律发展都有益处。这两套法律原则的相互发展,必定能成为国际上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