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保持香港的稳定与繁荣,国家制定一系列方针和政策,并于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以便从法律上确认香港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不变,保障香港的稳定与繁荣。 “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特区的设立、基本法的制定均称得上史无前例,并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方面产生很多新的研究课题。基本法颁布十四年了,时至今天仍有激烈的政制讨论、与中央关系论、释法争拗…,相信是不熟悉基本法及其渊源、概念有关。为此,我选择了这研究课题,好让自己也重温基本法。 基本法就是确立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宪法就是母法,基本法是通过全国人大而存在,所以香港只是属于一个特别行政区,仍须遵循中央宏观调控来配合发展。但基于历史原因,很多香港居民都缺乏国家观念,并且对自己的法律身份仍然搞不清,故在第一节将阐述香港居民的界定含义;居民构成的背景、1987年7月1日香港人民入境事务条例为“居留权”修订前/后的居民身份差异及此后居民身份的构成条件;修例后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法律地位之分;及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籍人的法律比较。 英国的非殖民地政策,目的是避免大批移民涌入英国,因此英国国籍法曾多次修改有关殖民地人民的国籍,使他们原本在英国享有的权利随之丧失。所以将在第二节从历史层面去追朔英国由19世纪、1949年以前、19491983年及19831986年期间多次修改国籍法对香港居民的影响;另外追朔香港自此至今都作为中国的一部份,从清末、国民党时期、共产党时期(19491983,1980年国籍法及内部规定)这三大时期是如何处理香港居民的国籍地位;以及简略香港回归后中国国籍法、国籍法解释在香港实施的情况。 了解香港居民的定义、国籍情况后,第三节中将详述香港居民的分八大项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与被选权、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等)、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权、住宅和通讯不受侵犯、迁徒、移居出入境的自由)、信仰和宗教信仰的自由、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如:选择职业、享受社会福利的自由)、教育与科学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法律救济权、婚姻和生育自由,和唯一一项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两份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施行的情况,以及基本法及与中国宪法规定在:行政管理(包括:土地自然资源的支配、财政权和征税权、举债权、贸易权、进口部、关税权、货币发行前利率决定权、度量衡、邮政和路政事务决定权、行政机关与刑事检察、保障发明权和合作权、维护社会治安和建立警队的权力、维护社会治安和建立警队的权力、中央及各部门设置地方机构的权力、赦免权、参加国际缔结国际协议的权力、出入境管制权);立法权(包括:国籍法的实施、制定危害国家安全法律、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对伪造证券资的罚购、界定和惩罚少海盗罪及公海犯罪、陆上和水上俘获物条例、特定追朔既往的法律、法律权修正);司法权(包括:独立司法权、终审权、管辖权、司法协助)等作一简略比较。 对于少数族群如新界原居民的源起、新界的简史,以及他们因何享有的福利如:只有男丁才享有一生人建一次丁屋的权利、凡乡村发展区范围内的乡村屋宇及乡村发展范围外的自住乡村屋宇,可获豁免差饷、收地特惠补偿、拍定区域安丧权利、男丁遗产继承及大量保存了中国文化的传统习俗,特别是岭南文化历史传统,如拜祖先、春秋二条、各种神诞、太平清醮、选村代表等中国传统节日,在在都反映出新界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及与祖国内地密不可分的联系等六项合法权益将于第四节中分述。 最后,第五节将会对香港居民权利义务的特点作一概括,首先基本法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将前所未有的“一国两制”的方针规范化、法律化;并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需要,为香港未来的繁荣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实现祖国统一的重大步骤,它对进一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对于解决台湾问题,具有重大意义。其次,基本法如何规定两份国际公约和特区法律对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赋予多层次的保障。再者,除却基本法第三章重点提出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外,其它章条亦有涉及的17项权利如:财产所有权、平等权、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人身自由、信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迁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学术自由、受教育权、诉讼权利、福利待遇、婚姻自由、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等将逐一点出。 完成这篇三万多字的论文后,回头重看各细节可有遗留之余,刚好碰到人大副秘书长乔晓阳先生来港释法和香港对此的各项政治争议,若单从香港居民的角度虽然只是片面浅谈,但最少对于2007年是否能够直选行政长官、全国人大为何对基本法有解释权、立法会是否需要有新的产生的选举辨法等系列问题,其实基本法内非常清楚地表明;对于民间所发起的一些反对运动的观点,与基本法相对下明显是背道而驰。毕竟“一国两制”是史无前例的创举,两地制度的衔接磨合看来仍是需要继续相互谅解、合作,才可为世界上其它类似问题的国家创造一个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