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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学中,域外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又敏感的话题。各法域虽然没有承认和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义务,但是,在国际交往迅猛发展,国际合作日益重要的今天,各法域之间若不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将阻碍国际交往;同时,无条件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又可能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或本法域利益。因而,每个法域地区基于政治、经济等因素的考虑常常在审查域外法院判决的过程中设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其中,对域外法院管辖权的合适性审查常常成为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的首要条件。因为,管辖权问题是一切判决的先决条件,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的取得,并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行使。因此,管辖权审查问题与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息息相关,对该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通过对管辖权审查的原因、标准、法律适用这三大基本理论的分析,结合现今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现状及不足,提出自己的设想和建议。 第一部分,是从政治、经济、法律的角度对管辖权审查的原因进行论述。 在域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管辖权审查制度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对管辖权审查制度的产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外各法域间法律制度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管辖权审查的客观要求。当然前两种原因是最主要的,因为一国的司法体制最终是为一国的政治和经济政策服务的。法律因素也不容忽视,但相对于前二者而言,它是第二位的。 第二部分,以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为分类介绍了管辖权审查的标准,为后续的论述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在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管辖权审查到底依据什么标准,两大法系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它们在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上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主要是以“存在或居所”、“接受管辖”和“真实和实质联系”为管辖权标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管辖权标准分为普通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两种,其中前者又主要以住所地标准和国籍标准最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