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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并未对不同层次的劳动者加以区分,公司管理人员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仍然被视为普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目前,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公司管理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索要加班费和巨额赔偿等情况屡见不鲜。公司管理人员相较于普通劳动者还具有管理者的身份,这两重身份比重的不同又使得他们在劳动关系内部的强弱势地位产生不同。将公司管理人员统一视为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予以倾斜保护有些不妥。 本文以公司管理人员这一特殊群体为研究对象,展开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研究。通过分析公司管理人员身份有何特殊性,归纳我国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法适用现状,借鉴域外有关“雇员”、“雇主”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劳动法适用问题的成功经验,建议我国应以从属性标准重新确定“雇员”、“雇主”的范围;公司管理人员差异化适用劳动法:高层管理人员排除适用劳动法,中层管理人员弹性适用劳动法,基层管理人员普遍适用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