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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制度最大的特点是“二元”的律师分立模式,即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的传统区分,这两类律师在行业组织资格取得、执业范围、责任权利、晋升报酬等各方面均迥然有异。从法律史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从它的起源、演进和确立,伴随着普通法经历了漫长的岁月,其形成原因不仅与英国的“审判制”、“令状制”、“司法中心主义”紧密相关,也与英国特有的法律职业的演进密不可分。这一典型但非普遍性的二元律师制度的最终确立体现了两类律师的鲜明差别,因而在世界各国的律师制度中独树一帜。然而,近几十年来,在各国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国家与社会的发展而竞相推进本国法律与司法改革的趋势下,英国这一个性化的律师制度也受到了改革浪潮的冲击。关于律师分立的利与弊与以及是“二元合一”还是维持现状等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思考与激烈争论,而英国政府则在争论声中一步步介入几百年来一直自律发展的律师业,并为之推行了朝向融合之路的种种改革。笔者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考察,认为从目前来看“二元制”律师的传统分界在制度层面上已经有了质的突破,但由于法律文化的惯性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别;而在将来,它们终将完全超越既定的界限从而实现彻底的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