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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农民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政府的帮助和扶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打破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为弥补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滞后的不足,农民合作组织便应运而生,且发展迅速。进入21世纪,随着农民利益主体意识的不断觉醒,市场发展的不断完善,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思路,其核心措施就是在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在各级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建立起类型多样、利益协调、管理规范、与国际国内市场有效对接、反应敏捷、高效率的现代农村合作组织体系,使农村合作组织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发挥。基于此,本文在分析国内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础上,对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作用进行总结分析,指出政府在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需关注的几个问题,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本文的研究是基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性、农村合作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两大前提和条件之上进行的。本文所研究的农村合作组织是针对农村中的普通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互助合作组织,它可以是正式组织,也可以是非正式组织,它往往享受政府一定的优惠政策。它的形成有经济的诱因,也有政治和社会的诱因。在这种合作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会员)可自主选择加入和退出。合作制本身与私有财产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并不冲突,它集中体现了自由、民主和公平正义等普适价值,它以互助联合的方式促进了社会和谐。新农村建设需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而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建立既需要合作组织的内部效益的诱导,又需要政府有形之手的推动。
本论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提出了本文研究的二大前提假定,介绍本文的背景、意义、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通过农村合作组织的文献回顾,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部分对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按照农村合作组织的合作对象不同,对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组织形式及政府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的功能作用进行阐述。第四部分分析了政府部门在引导和推动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不足。第五部分提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在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职能。第六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提出几点启示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