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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的行政立法后评估和行政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是我国在法治政府构建过程中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促进行政民主、提高行政效率、强化政府责任。尽管目前有不少行政机关已经开始了一定的实践探索,但由于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不足,导致该制度定位不清,操作混乱,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域外业已成熟的规制影响评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恰好为我国提供了富有价值的参考依据。本文基于法学的基本立场,综合吸收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知识比较了域外和我国对于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在立法、实践及理论上的共性及差异,并系统提出制度建构的设想,以期推动该制度在我国的深入发展。 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基本范畴。首先,在比较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立法的基础上,笔者将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概念界定为:法定评估主体依照一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估计和评价行政立法即将产生或已经产生的潜在或实际的影响,从而为决策者制定、修改、废止或维持该行政立法提供参考依据的制度。其次,本文从行政立法过程以及提升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质量的角度探讨了该制度的性质,并分析了该制度的五大特征和三种分类。再次,为了清晰地界定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本文探讨了行政立法评估制度与行政立法前期调研、行政立法清理等国内外相关制度之间的关联。最后,本文归纳了该制度在国内外的兴起背景、现状概况及发展趋势,认为这一制度是规制改革和法治政府构建的必然产物。 鉴于行政立法评估制度涉及到政府与人民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等一系列基本的法律问题,本文第二章力图通过对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多角度法学透视,揭示其宪政依据和行政法治基础,并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对其进行深度的理论剖析。首先,从宪政角度看,该制度是化解人民主权之下的委托—代理危机的有效途径,并且有利于保障参政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而在我国,这一制度也能够从参政权、知情权、法制统一、国家机构精简效率等宪法条文中推导出来。其次,从行政法治的角度透析,该制度契合了行政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服务政府、有效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的要求;在该制度设计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该制度设计时也需要考虑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而该制度由于具有方案的多元性和评估方法的定量化的特征,丰富了比例原则的内涵,而且在整个制度设计中都应当贯彻比例原则的要求,实现手段与目标、成本与收益的均衡。最后,本文从西方经济学上的规制理论出发,分析了行政立法评估制度之所以强调成本—收益分析是与解决规制失灵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基本原则和立法模式是行政立法评估制度构建的宏观要素。本文第三章将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公开、参与、比例和责任五个方面,并在比较国内外立法模式的前提下,提出我国应当坚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适度结合、外部立法与内部规则相互配合的方式,确立分阶段的立法目标,逐步修改或制定《立法法》、《行政程序法》等相关立法,建立规范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完整立法体系。 本文第四章研究了行政立法评估的主体制度,对评估实施主体和评估参与主体的模式选择、职权(权利)及职责(义务)的进行详细剖析。笔者认为,从专业性和效率性的角度考虑,我国行政立法评估制度应当明确以行政立法的起草部门为评估实施主体,并完善咨询、协调等制度广泛吸收社会公众、专家、行政机关共同参与评估。 评估标准的确立和方法的选择是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第五章首先在比较、整合的基础上提出了将合法性、有效性、立法技术合理性和必要性四个标准融合为统一的综合性评估标准体系,并对事前评估、事后评估中评估标准的运用流程及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析。其次,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本章分别探讨了获取评估信息的方法和评估分析方法的基本规则,强调我国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在确立选择方法的基本规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尤其应当重视成本—收益分析等定量方法,并建立信息整合与共享机制。 行政立法评估的程序将评估各个主体联结起来,是实现评估目标的有力保障。本文第六章首先探讨了行政评估程序的价值、原则、类型及咨询、公开、时限及行政协调等基本制度,然后系统研究了启动程序、实施程序和终结程序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控制行政裁量权,应当确立一定的标准区分重要行政立法和非重要行政立法,前者应当由监督机关作为启动主体,在事前评估中应当通过公布评估计划的方式督促评估实施主体尽早开始评估,而事后评估则应当通过固定期限或日落条款等方式设定启动评估的时间。在实施程序中,应当将事前评估与事后评估整合到行政立法决策之中,针对不同的行政立法分别适用初步评估程序和正式评估程序,并要求评估实施主体考虑不同的方案选择。在终结程序中,应当规范评估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并充分发挥评估结果的效力,使其对行政立法的决策、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发挥更大的影响力。 监督和责任制度是确保行政立法评估质量的重要保障,本文第七章研究了国外监督主体的不同模式、职权职责及运作机制,指出我国应当建立行政系统内部委员会制的专门评估监督机关,并赋予立法机关和法院以评估监督职责。同时,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强化评估实施主体首长及公务员的责任。 在结语部分,本文提出了我国构建行政立法评估制度的展望,提出我国应当加大政治层面的支持、重视确立法律框架的保障,同时通过细致的制度设计规范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