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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改革开放30年之际,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建立并日趋完善。与此相适应,我国商法制度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由各种单行法组成的商法体系开始逐步形成。然而,大量的商事单行法的分散状态无法形成有机协调的法律系统,制约着商法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究其原因,与我国商法基本理论研究的薄弱和对商法的认识不足密切相关,特别是对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缺乏准确的认知。本文从法律本位理论的发掘、完善和创新,对商法的本位及其在商法中的应用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以一个新的视角和路径,试图用商法的本位奠定商法部门法的地位,并用以指导和加强我国的商法建设。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本位和商法本位理论入手,着重对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内在依据进行了探讨。除独立的“导论”外,全文共分以下六章:
第一章“法律本位及商法本位的内涵界定”,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我国学者法律本位研究的归纳与简评”;“法律本位理论的修正与补充”;“商法本位及其内涵界定”。我国学者关于法律本位理论的研究,未能强调法律本位理论的现实性和具体性,未能实现法律本位理论与部门法的切合。要对法律本位的内涵形成必要的宏观认识,还应对法律本位要素进行研究,从而为具体的法律本位研究奠定基础。商法本位的形成,是商事法律规范所应有的根基、立足点或重心、轴心的形成,表明了商法产生的必然性和应然性。商法本位还是判断商法处于何种发展阶段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历史考察:商法的源流与商法本位”,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商品交换法律规范的古代源流”;“欧洲中世纪商事规范的本位识别”;“商法本位的形成、演变与商法的产生、发展”;“我国商法孕育与成长的本位观视”。商法本位形成于中世纪末期,在此之前仅存在商法规范而不存在商法部门与商法本位。随着近代商法的发展与繁荣,商法本位得到了巩固与发展。我国商法及商法本位均是在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产生与发展的,如今已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法本位。
第三章“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条件”,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经济条件”;“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政治条件”;“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社会条件”;“商法本位生成和演变的文化条件”。商法本位的生成和演变需要特定的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社会条件与文化条件。正是这些条件的发展与成熟推动了商法部门的发展与成熟。
第四章“商法的独立性:商法本位视角的考察”,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商法独立性对商法本位的依存”;“商法独立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商法与民法的界别:法律本位的不同”。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存在明显的缺陷,法律本位应在法律部门划分中起到核心作用。商法之所以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其具有独立的商法本位。
第五章“商法内涵及其性质、特征商法本位解读”,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商’内涵的商法本位解读”;“商法内涵的商法本位解读”;“商法性质的商法本位解读”;“商法特征的商法本位解读”。我国商法学界关于商法的内涵有不同认识与界定,商法本位理论的引入将有助于消除这种认识分歧。因此,有必要借助商法本位理论对商法内涵进行特殊视角的解读。
第六章“商法建设的商法本位运用”,包括以下四个部分:“商法价值取向的商法本位运用”;“商法基本原则的商法本位运用”;“商事法律关系的商法本位运用”;“商法体系建设的商法本位运用”。商法本位既是商法价值的产生依据,又是商法基本原则的根基,并在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商法体系建设中,必须合理运用商法本位。商法本位要求确立独立的商法体系,并用商法本位指导我国《商法通则》立法的理论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