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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定价制度是一种典型的个别性制度安排:这种制度虽然并非是普适性的,其所蕴涵的基本法理与实践精髓却堪为现代税法制度的典型之一。预约定价安排作为一种协调税收征纳关系的协议,既能确保国家取得必要的税收利益,又能保持纳税人对税收利益减让的合理预期。预约定价安排是税法精心设计的可供纳税人选择适用的规则,实践意义自不待言,理论价值非常突出。预约定价安排不仅是税法领域规制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协商型税收执法规则,而且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拓展性意义。单边安排虽然无法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但对发展中国家解决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甚有助益。双多边安排的优势明显,如果博弈过程充分,其结果将是对税收征纳各方主体都有利的税收利益均衡状态。 本文基于经济法学立场研究预约定价制度,期望可以对理解这一制度各要素如何互相影响、如何相互依存有所助益。将经济法理论用于预约定价制度研究,求取其法学上的解,是本文性格特质所在。本文采用“预约定价”这一最为税收学与税法学界普遍接受的意译词来描述舶来之Advance Pricing;并采用“税法之”这一描述性定语突出与强调法学的研究立场,预示着将要采行的研究方法和拟作构设的分析框架。本文研究注意吸收相关学科研究这一问题和传统法学研究类似问题的成果;坚持马克思主义,注重考察中国国情。本文力图论证透彻这样一个问题:预约定价安排是税收征纳各方之间就税收利益进行充分有效博弈、进而缔结并执行的一项具有经济法意义的税收利益均衡契约。 政府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可能多收税,纳税人想尽可能少缴税,就形成了税收征纳过程中各方主体充分博弈的必要。税收博弈是税收征纳各方基于税收利益的取舍而产生的一系列决策及其均衡。预约定价安排将通过税收征纳各方主体之间的交易或合作达致新的税收利益博弈均衡。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以现有研究成果为起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层面上进行分析,基于税收利益博弈均衡理论,对预约定价制度进行全面研究,遵循从历史到现实、从理念到制度、从实体到程序、从理论到实践、从实践经验到理论认知、从权义结构到争议解决的研究思路,体例上,本文共分六章:根源追溯研究、本体认知研究、理念提炼研究、规则解析研究、程序阐释研究、争议解决研究。 预约定价是一个可以从不同视角研究、用不同方法诠释的动静结合的概念。将advance pricing一词译作“预约定价”较为合适,体现税收征纳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将受此拘束。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arrangements通常译作预约定价协议(安排),分别属于美国联邦税务局与OECD惯用的制度术语,我国立法实践偏好使用后者。预约定价可以矫治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失衡:税权总是处于优势,一直主导税收利益分配,容易因滥用而遭受正当性质疑;渐次勃兴的纳税人权利虽不乏必要,却可能因超限而失却合法性。西方税法拷问“政府作用何在”的线索、传统税法追求“轻徭薄赋”的境界,反映出不同的税权逻辑。若要约束代表国家征税的政府的税权,必须倾斜配置给纳税人一定的权利。纳税人地位的提升使其从传统税收利益分配的受体发展成主体。 滥觞于全球性税收竞争的预约定价安排,于税法理论研究尚属陌生,其丰富的制度实践能够证成其于反避税层面的功能性价值。我国已经成功缔结或现正进行磋商的诸多安排,均反映出潜藏其中的税收利益分配法则。通过转让定价制度在税收征纳各方主体之间重新分配税收利益,属于矫正性分配。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不可能放弃的经营策略,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促使转让定价制度产生。各国征税机关对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进行事后调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可比利润法。在代表国家征税的征税机关税权谦抑的理念下,减让的税收利益无疑造就了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征税机关为纳税人预留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以换取纳税人的配合,并可减少税收征管成本,符合国家税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预约定价安排有助于削减税收利益分配冲突。 单边安排是一种基于税减免权的征纳合作,属于调控性减免、裁量减免。单边安排是以税收征纳双方之间合作的和有原则的谈判为基础的,是一种征税机关主导的税收征纳交易,但是这种交易必须遵循税法所规定的强制性课税要素。单边安排,是指纳税人与一国征税机关之间就纳税人及其域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所预先约定的协议。单边安排是一国征税机关主导下签署的一项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征纳交易。经济法契约的法域属性无疑应当属于社会法合同或曰公法契约。征纳交易并不属于行政契约,而与辩诉交易有“异域同功”之效。单边安排实际上是一国征税机关为维持合理的税收利益,而选择的向纳税人作出一定的让步,以换取纳税人更为自觉遵从税法的合意。单边安排的缔结是税收征纳双方就税收利益分配进行博弈达成的均衡。 双多边安排是各国税务当局基于税权弱化进行的征管合作。双多边安排较之单边安排,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有助于解决转让定价问题并避免双重征税。缔结双多边安排抑或单边安排在时序上并无先后之分,如若允许跨国公司自由选择,而两者又皆可行的话,就彻底解决问题论,应优先选择双多边安排,但其往往费时耗日,而单边安排更容易谈判成功。双多边安排是政府间特殊税收合作协定,是专门针对某一纳税人转让定价问题作出的约定,仍然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其法律适用实际上是国际条约在各缔约国国内如何适用的问题。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为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多边协商、谈判的框架基础,在此基础上就跨国公司提出的多边预约定价申请进行谈判,就具备了理论上的可能性。纳税人虽然并非双多边安排的当事人,但因双多边安排是针对其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问题所约定的税收利益分配规则,纳税人必须配合双多边安排的谈签。 税法所追求的利益均衡,既包括税权与纳税人权利的均势与衡平,也包括蕴藏于其背后的税收利益分配公平。征税机关减让税收利益,并非完全没有限制,这种裁量权源于法律授予,是一种意定税减免权,体现了选择性执法的精神。主导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和执行的征税机关,其意定减免税权必须有所谦抑,税减免权谦抑是税收法治的要求。预约定价安排中的税收利益博弈,只能在课税要素法定的强制性前提下进行,这样的博弈不是任意进行的,其形式合法性可以通过税收法定来实现。意定税减免权的实质正当性,应当通过税收利益分配均衡来促进:追求实质正义的税法哲学思想、税收利益分配的平衡协调理念、兼顾各方利益的社会责任本位、以独立企业的交易价格为指标。税收和谐价值下公平与效率的折衷衡平,理应成为其所追求的税收利益分配均衡评判基准。 预约定价制度作为融公私法于一体的经济法制度,具有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并重这一现代部门法的特征。纳税人能否成为预约定价主体,某种程度上取决于纳税人的选择,但是必须得到税务当局的认可和接纳。申请启动程序的跨国公司的经济实质是关联企业,交易成本理论为理解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经济实质提供了基本框架。预约定价主体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系列与安排的谈签和执行密切相关的契约行为:若安排主体违反前契约义务可能衍生缔约过失责任,不完备契约下当事人的允诺仍然构成对价,设定的关键性假设不符现实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预约定价安排作为公法契约的债权债务性质非常突出:单边安排中,纳税人的权利是一个权利束,义务是一个义务群。征税机关的权利主要是意定税减免权,义务主要是保密义务;双多边安排签署后,各国税务主管当局应当进行国内法的转化和包装。税务主管当局审查和评估安排的申请,必须把握好安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纳税人并非双多边安排的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求的第三人: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申请权,义务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 预约定价制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程序规则创新,预约定价安排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保障。预约定价程序性质上属于执法程序,追求兼顾程序正当与结果有效的绩效理性,程序运行中自愿性与强制性交织。一套预约定价程序分为预备、磋商和执行三个阶段,包括预备会议、正式申请、调查与评估、协议签署和跟踪管理五个步骤,分别属于谈签和执行程序。谈签程序规则有:经济研究是对是否适合缔结安排的资料论证,预备会谈是对是否可能缔结安排的初步接洽,初步意向书达成后的正式磋商以申请与评估为重心,继而探讨是否需要收取使用费以弥补税收征管成本与对纳税人最具吸引力的追溯条款;执行程序规则有:安排草案的核心条款的确定与签署,安排执行的记录保管和监控机制,判断安排有无延长期限必要是安排续签或终止的考量,如安排发生非实质性变化,征税机关进行合理调整,如发生实质性变化,征税机关可以单方撤销。 纳税人违反单边安排采取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安排执行争议的责任归咎首先必须确认的。除非纳税人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否则将就其不履行安排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根据其构成预期违约或实际违约而承担不同责任形式,根据纳税人构成根本违约或非根本违约,征税机关有权撤销安排或要求纳税人实际执行。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国家对外签订双多边安排,其违反安排可能构成国家责任。对安排执行中出现的争议,或多或少都涉及对安排的理解问题,在税法解释和税收条约解释中,征税机关均承担主要解释者的角色,这是由税收的专业性决定的。解决单边安排执行的争议,可以采用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的模式,理论上说,纳税人有选择适用的权利。解决双多边安排执行的争议,仍然主要依靠相互协商程序,税收仲裁则有待具体实践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