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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矫正激励科学,提高矫正效能,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为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是21世纪我国监狱工作面临的重大而紧迫任务。作为我国矫正激励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物质激励手段,不仅印证了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麦格雷戈提出人性假设X理论以及人的物质、精神二象性理论,而且对于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培养罪犯劳动感情、重塑罪犯人格、修复因罪犯犯罪而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罪犯再社会化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由于长期以来深受中国几千年严刑峻罚思想的影响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限制,物质激励之于罪犯很少被提及和应用,只是在1994年我国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才逐渐受到重视,并逐步在工作实践中显示其价值存在,并在近年来的改造罪犯过程中得到迅速发展。2006年,江苏监狱系统正式、全面地实施罪犯劳动经济奖励制度。连云港监狱作为江苏监狱系统的一个单位,于2006年制定并实施了《监狱服刑人员劳动经济奖励办法》,有效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提高。但由于连云港监狱推行物质激励制度的时间还不长,且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的形势和要求不断发展,连云港监狱罪犯物质激励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在对罪犯物质激励基本理论以及罪犯物质激励的实践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分析、座谈访问,结合笔者的工作实际,提出并分析了连云港监狱物质激励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物质激励应用率呈现不平衡。与刑事激励、行政激励、情感激励等激励形式相比较,物质激励应用的较少,物质激励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二是物质激励使用范围不宽,形式较少。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生产等领域内对比,劳动生产领域内的物质激励占据了绝大多数,一定程度上讲,降低了物质激励的整体功效。物质激励的形式主要有为表现特别好的罪犯,或者在突击生产任务时给予罪犯的加餐、生活实物奖励以及每个季度给罪犯发放劳动奖金等形式,基本物质激励形式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没有实施。三是劳动奖金额度较小,效价不高。2006年以来平均每名罪犯月奖金11.89元。这样的奖金额度,对罪犯的吸引力不大,也导致了罪犯对物质激励的满意度不高。四是劳动奖金发放时间跨度较长,且没有分项使用。每季度发放一次奖金,会导致对罪犯激励程度的弱化,对罪犯的劳动奖金没有作出分项使用的规定,不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五是物质激励的实施存在偏差。如罪犯劳动奖金发放方面,存在平均主义的倾向,对实物、奖金的适用对象存在认识错误,这些问题会使罪犯产生不公平心理。 我国罪犯物质激励制度的建立,吸收了和借鉴了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监狱学、心理学等有关激励的理论和技术,同时吸收了国外罪犯物质激励制度的合理内核。因此笔者结合连云港监狱罪犯物质激励存在的问题,首先对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型激励理论、行为改造型激励理论、综合型激励理论进行研究,并对分别对其在监狱的实用性进行了分析;其次,对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罪犯物质激励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总结了上述国家在劳动报酬值得借鉴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和发展连云港监狱罪犯物质激励工作的对策:一是确立物质激励的地位,如提出以科学的态度认识罪犯物质激励的地位,切实从制度层面确立罪犯物质激励的地位等措施;二是发展和完善物质激励的形式,如推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完善罪犯奖金形式、发挥特困基金的补充作用、完善实物形式的物质激励、建立保险形式的物质激励;三是科学、正确地应用物质激励,如确定物质激励的水平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以及监狱的实际经济状况,物质激励的应用要结合罪犯分级处遇,与其他激励手段综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