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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视个人权利高于一切,并把这种对权利的至上性作为其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石和出发点。当人们还沉浸在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时,诺齐克却指出了其理论的危险性:罗尔斯是在“大国家”的前提下去设定分配正义,而这种把所有物品集中分配的过程必然会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国家只能在“最弱意义上”存在,它存在的必然仅仅建立在保护个人的权利上。国家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任何超出这种职能的国家都是不合法的。对个人的权利是保护,还是侵犯,是衡量国家及其行为正当与否的最高道德标准,同时也对国家及其行为构成道德约束。诺齐克称之为道德的“边际约束”,即对国家起监督作用的道德准则。 针对罗尔斯提出的分配正义,诺齐克独树一帜,以资格权利(entitlement)代替传统意义上的权利(rights),并创造性地提出“持有正义”。持有正义由三个原则组成,即获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以及矫正的正义原则,为我们考察公民财产持有的合法和正义性提供了另一种维度。而持有正义的三原则都是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考察持有是否正义,只需考察持有在获取和转让的过程中是否侵犯了个人的权利。相对于功利主义者注重分配的结果,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的原则更注重过程的合法性。只要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当而合法的,都没有侵犯到他人的权利,那么由众多如此持有的人构成的社会就是正义的社会。因此,注重历史性和非模式化是诺齐克持有正义原则的重要特征。 诺齐克的个人权利理论在我国正处于发展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转型期的今天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在捍卫和改造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同时,过分强调个人权利却使诺齐克的理论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极端性和空想性。诺齐克并没有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给予人们某种定论,但这丝毫不影响其个人权利思想的价值——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对个人价值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