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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世界性的研究课题,中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倾注了巨大的热情,形成了众多的研究成果,对各国的经济体制建设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税权划分问题作为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政府同样给予了高度重视。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税权划分历史,不难发现,中国政府一直在寻找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权划分体制之路上求索。横观中国与其他主要经济发展大国在税权划分体制建设上的差距,从一定意义说,中国的税权划分体制还处于一个比较原始和开端的状态,还有许多重大的问题需要进行认真地研究和解决。令人欣喜的是,中国政府近几年已经开始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着手进行改革。 经济全球化给各国经济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挑战,中国也不可避免地置于其中。虽然税权是国家的主权之一,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而且国情因素对各国税权划分体制的影响起决定作用。但是,世界其他国家在税权划分方面的惯常做法以及经验教训,依然可以成为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制定政策的参考。本文选择“税权划分的国际比较研究”题目,就是希望通过对各国税权划分体制的对比,无论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能找到值得借鉴的经验,以期对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全文共分9章,每章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第1章,论文的导论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以及论文的创新和不足之处。 第2章,税权划分相关概念界定。由于本文研究所涉及的“税权”,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没有一个权威的共识,因此对税权及相关概念的界定显得尤为重要。本章先对税权作了界定,笔者认为税权是国家为履行职能而取得税收收入,依法拥有的、由国家特定机关行使的所有与税收有关的权力的总称。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职能、权限的划分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使税权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税权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权和税收司法权三大类。为了使税权的研究更加深入与具体,本文将税收立法权、税收征收管理权所涉及到的税收收入归属权专门进行研究。因此,本文重点对税收立法权、征收管理权、税收司法权和收入归属权进行探讨。不同类型税权具有法定性、国家专属性、不可处分性和可分性的共同特征。本章还对事权、财权和收费权进行了界定。所谓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税权划分主要包括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两个方面。税权的横向划分主要有独享模式和共享模式,税权的纵向划分主要有集权模式和分权模式。税权划分的制约因素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体制、税收制度、法律制度、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经济全球化等。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多层级政府组成,多级政府体制的客观存在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财权划分的制度前提。而且,体制改革应该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政府职能改革应该先于财政收入改革。即应该首先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然后再决定财政收入的分配。基于这样的考虑,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清晰地界定应先于税权划分。 第3章,国外税权划分理论的历史演进。本章对国外税权划分相关理论按照发生、发展的顺序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公共物品理论、财政分权理论、财政联邦主义与税权的纵向划分、分权制衡思想与税权横向划分以及税权划分基本原则。 第4章,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国际比较。本章先从税收立法权来源与各国宪政发展的关系入手,通过税收立法权在不同立法主体间划分、立法程序、立法监督机制的国际比较,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税收立法权与各国宪政发展密切相关。第二,税收立法权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划分明确。各国的立法机关承担了主要税收立法,行政机关通过法律的授权,也参与税收立法。而且,由于税法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行政机关授权立法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当然,各国通过一些立法监督机制来约束授权立法。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判例对立法机关立法监督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立法权。第三,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主要税种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联邦),只不过,联邦制国家的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相对于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立法权多一些。第四,税种停征和开征权、税率决定权和税基确定权等可以在不同层级政府划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用“税收自主权”指标来衡量地方政府拥有税权的实际情况,使税权研究更进一步深入。 第5章,税收征收管理权划分的国际比较。本章对影响税收征管权划分模式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对主要国家的税收管理模式按照四种类型进行了归类比较,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税务管理模式的选择受多种因素制约,集权管理与分权管理各有理由和优势。第二,设计税务管理模式时要有必要的灵活性。税务管理权力的划分需要在许多相互冲突的标准间进行巧妙的平衡。第三,在税收征管权划分中需要建立中央与地方间的协调机制。第四,对于共享税,集权管理是惯例,分权管理是例外。 第6章,税收司法权划分的国际比较。税收司法权是保障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有效行使的权力。换句话说,没有税收司法权作为保障,其他税权行使的效果将大打折扣,税收秩序将会处于无序甚至混乱状态。本章通过对几个典型国家税收司法权的实证考察,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税收司法权非常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如果说国家税法运行顺畅的话,税收司法权的保障功不可没。第二,司法体制的独立性应当得到切实的保障。第三,司法审查制度。主要发达国家一般都有比较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这对于保护纳税人权利、监督立法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第四,设置专门法院审理税务案件。鉴于税务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主要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税务法院或者行政法院等审理税务案件,以保障审理质量。 第7章,税收收入归属权划分的国际比较。前面三章对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司法权分别进行了比较研究,这其中涉及的税收收入归属问题是目前各国比较重视的议题。鉴于此,本章专门对税收收入归属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通过对一些国家税收收入归属权的比较,对税收收入的分配机制进行了分类研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税收收入归属应与税源相一致。由于多种原因,税收收入与税源不一定相匹配,产生“背离”现象,所以才需要按照税收公平的原则对税收收入归属进行明确。第二,税收归属权划分机制多种多样。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综合运用分税种、分税率、收入分配比例、附加税、收入分配协定、分配公式等多种分配机制确定税收收入归属,而不是简单地采用某一种方法。第三,对于如何保证税收收入归属数额的准确性和分配的及时性是各国面临的问题。第四,各国在实施财政均衡政策的过程中,通常都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第五,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调整一般在法律规范框架内进行。 第8章,中国税权划分体制的完善。通过前几章对一些国家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对比研究发现,虽然各国无论其政治体制还是国家权力结构形式会有所不同,但是在税权划分上还是有一些共性:宪政和法定主义是各国税权划分的根本约束、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是税权划分的前提、中央层级政府在税权划分方面居于主导地位、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税收自主权、税收征收管理权集权与分权各有利弊、归属到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占绝对优势、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填补了地方政府事权与其税收收入的缺口、财政分权是趋势,但是各国的实质进展不大。 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税权划分体制的建议:第一,转变理念,统一思想认识。第二,改革要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即先进行各级政府职能划分,确定其支出责任,然后再进行税权划分。第三,要有一个完整的改革设计方案。第四,确定完善中国税权划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税权划分的基本原则。第五,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司法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具体完善内容。 第9章,结语。本章对全文做了一个简短的总结。同时,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逐渐感觉到还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例如:如何对税权从法律上加以确定、一国的历史文化对税权划分的影响、对税收授权立法的限制与监督、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共享税的分配机制以及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归属机制、税权协调机构的建立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