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久受“黄土文明”的浸染,重陆轻海的历史传统源远流长,这既制约了国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同时也对国家立法、行政管理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往往忽视海洋特性,仅仅参照陆上行政管理模式实施海上行政管理,由此弊端频现。在海上行政处罚程序上,我国现有法律未区分海陆执法的不同需求及案件性质,海上适用与陆上完全相同的处罚程序。这种做法既限制了海上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与选择权,又无法运用繁简不同的程序对海上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久受“黄土文明”的浸染,重陆轻海的历史传统源远流长,这既制约了国民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同时也对国家立法、行政管理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往往忽视海洋特性,仅仅参照陆上行政管理模式实施海上行政管理,由此弊端频现。在海上行政处罚程序上,我国现有法律未区分海陆执法的不同需求及案件性质,海上适用与陆上完全相同的处罚程序。这种做法既限制了海上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与选择权,又无法运用繁简不同的程序对海上各类违法案件进行程序分流,以合理分配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造成海上行政执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本文针
其他文献
目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局面,刑事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主要通过国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然而,大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绝大部分刑事被害人的损害却无法得到合理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对国家及国家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感,自发通过非法或非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进而造成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混乱。因此,研究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
行政指导作为柔性的、非强制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自20世纪40年代在日本出现并于其后在其他国家兴起以来,已经在世界各国的社会和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近年来,行政指导在我国也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适用,较之于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指导可以弥补单纯的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各自存在的不足,同时发挥二者的积极作用,也有利于缓和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更好的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尽管如此,行
科技创新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主导因素,科技创新的基础在于科技投入。我国科技投入总量不足,R&D经费支出总额、R&D经费支出总额占GDP比重偏低,是我国科技投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内容分五章。第一章概述,指出问题提出的背景,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的意义、思路及创新之处。第二章讲科技投入基本问题,包括科技投入的内涵,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法律制度对科技进步及科技投入的影响。第三章总结了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以人为本、重在安全、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目标,此法第76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规定了三大损害赔偿制度:第一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的强制保险制度;第二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第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规定了免责条件。本文对这三大损害赔偿制度
2003年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爆发使我国政府和人民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威胁,造成一些社会混乱和无序。暴露出我国在应对紧急突发事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紧急状态立法和人权保护的思考。如何在应对过程中确保国家安全体系的稳健和社会稳定,如何强化履行政府职能,如何调整紧急状态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如何缓解行政紧急权和公民权利之间紧张的张力。上述问
TRIPS协议将专利保护扩大到所有技术领域,其中包括药品领域。近年来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国际争端不断,这引起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及各国政府等方面的高度关注。本文着眼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评述自《多哈宣言》至《香港宣言》前后的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国际形势,试图从专利法的角度阐明知识产权对公共健康的影响。本文从私权与人权、专利权与健康权两对范畴探讨解决这一
当代,我国已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而建立一个由“官、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乃是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个体系中,四个构成部分之间虽互有重叠的部分,但它们各自的目标和任务却应是明确可分的。然而,由于“研”——国立科研机构——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在“产”与“学”的作用被抑制的情况下,承担了几乎全部支撑国家经济发展的科研活动,基本所有的科研机构都由国家供养,都带有国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自三千多年前起源以来,曾经历过漫长的衰退时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一直被否定。到了近代,随着人们对犯罪学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的兴起,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才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当中。虽然关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法理依据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论争,但这并未影响到该制度在一些国家的确立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通过对我国目前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支,民事侵权责任基本理论也适用其中。但是由于对《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并且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作为行政机关的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具有前置性的责任认定职权,司法实践中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进行分配时存在诸多分歧,这些分歧严重危害了法律的公平性和统一性。本文拟对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分配规则
本文通过对两起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名义针对小区架空层的权属及侵权提起的行政诉讼作为问题的出发点,提出对于小区公共利益的维权,业主委员会是否可以独立提起诉讼即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法律地位又是什么样的一种定位。本文从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的实务出发,分析我国目前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以“业主委员会与业主的关系”作为理论基础,结合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在新的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论证业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