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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社团是在校大学生基于相同或相近的兴趣、志向自愿组成的,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组织。近年来,高校学生社团蓬勃发展,其功能和作用也逐渐凸显,在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生社团作为高校内部活动的社团,无法律上独立地位的现状,导致学生社团在实践活动中深陷困境,遭遇发展瓶颈。本文拟对高校学生社团的地位进行研究,试图从法律地位入手化解学生社团所面临的理论和实践困境,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社会作用,使之与其他非营利组织共同发展,以顺应世界发展潮流,促成我国法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形成。
本文综合运用调查研究法、个案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系统探讨了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问题。
文章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简要介绍高校学生社团发展的背景,以三个事例提出目前学生社团在法律地位上的问题,并对高校学生社团进行概念上的界定。第一章,阐述学生社团法律地位面临的理论困境。首先,论述学生社团的成立具有合法性,大学生组建、参加社团行为是其行使公民结社权的表现。结社自由要求社团自治,但学生社团被规定为经单位批准成立、在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同时,关于高校学生社团的政策、措施很多,但对学生社团的地位问题仍未涉及,从而使学生社团法律地位面临立法上的缺位。其次,对高校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进行定位,认为学生社团处于单位内部团体的法律地位,并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社团活动的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学校教育目标:管理机构附属于学校内部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支持;社团举办的活动要按学校意思开展;第二章,高校学生社团由于是内部社团而在发展中面临的实践困境,并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高校学生社团功能与地位冲突。功能要求社团必须走出校园,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但在法律上的无独立主体地位导致学生社团对内不能充分实现学生自治,对外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种高校学社社团功能与地位不相符的现状,严重制约了高校学生社团的发展,限制了它功能的充分发挥;其次,高校学生社团的治理问题。无独立主体地位导致会员大会作为权利机关形同虚设,不能形成自己的独立意思,社团发展面临困境;最后,无独立主体地位折射高校学生社团的管理问题。高校管理部门成立申请批准制度、活动汇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活动内容和任务由团委指定等,使学生社团成为管理部门的附庸,限制社团的价值发挥,严重阻碍社团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解决高校学生社团法律地位困境的思路,通过确立非法人社团主体地位与法人社团主体地位,并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来化解学生社团在治理和管理中的困境。最后,总结全文,高校一部分学生社团纳入非法人社团,对于那些长期存在并发展得比较完善的学生社团,可考虑将其法人化,建立以理事会为主体的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