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监督、纠正的情况大量存在.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虽然可以有多种救济方式,但无可否认,行政诉讼方式是一种更有效的选择,同时也符合法治的原则.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既是提供权利救济,也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依法行政.
本文运用价值判断分析方法,从法理的角度论述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探究美、英、法、德、日五国制度模式的形成原因、制度特点以及发展方向;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借鉴当今世界上现存的具有代表性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方式,提出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之初步设想.主要目的即为探究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根据并进而对我国制度之建构进行深入探索.
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行政公益诉讼乃公益诉讼的一种,而要想弄清公益诉讼,首先要明白"公益"为何物?"公益",即公共利益,是一个极其古老的词汇,很多学者都对它进行过深入细致的分析。但是,由于其不确定性的特征,其内涵至今还没有确切的界定.笔者认为通过"相对界定法",即在兼顾主观标准的同时,主要强调客观标准的运用,是一种良好的出路.公益诉讼,最简单的,从字面意思上来看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存在损害的可能时,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主体(直接或间接)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的制度.它体现了作为行政法基础的利益之概念的发展与完善;体现了私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是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的重要体现.
第二章主要介绍当今世界现存的制度模式.尽管,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并没有成体系的制度,甚至可以说没有制度.但是,在像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中,行政公益诉讼却已经是比较完善的制度了.在美国,随着公益遭受侵害的问题日渐突出,当事人针对某项行政决定提起诉讼时,并不要求其利益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利益,只要起诉人有可能主张损害的利益处于法律规定或调整的利益范围之内,就可以请求司法审查.而在英国,通过丹宁的改革,公民对行政不作为和未损害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都具有了诉权.在法国,越权之诉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体现.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而德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归纳为"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以参加人的身份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变更权.在日本,民众诉讼既可称为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它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不符合法规的行为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第三章则主要论述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制度之建构的借鉴作用:首先,我国可以把除制定法规和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中;其次,建立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宪法和法律依据;第三,建立由公民或其他社会团体主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由公民或其他社会团体主动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程序启动方式;第四,给与原告经济上和安全上的权益保障机制;第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最后,借鉴台湾的做法,规定法院可依职权判令被告支付适当费用于有具体贡献之原告.因此,笔者得出结论: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