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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历经了十多年不断的改革,确立了目前“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而如何确立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以保证这种制度的有效运行则成为构建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问题。目前由于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筹措困难,基金缺口大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已经不能适应目前我国“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并和我国在东北三省实行的试点办法,做实个人账户的实践相抵触。因此,为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探讨尽快确立和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征缴体制即确立社保部门唯一征缴主体的地位构成本文的基本思路和研究目的。 本文试图通过养老保险筹资模式和征收体制的比较,结合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养老保险基金“费改税”的争论,以哈尔滨为例,在实践的基础上,阐述养老保险费改税和我国目前实行的“统账结合,做实个人账户”的制度模式相矛盾,和我国强调的加强待遇和缴费联系的原则相违背,指出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国既不具备费改税的条件,也不具备税务征收的条件。并针对目前两种征缴体制并存和税务征收出现的种种弊端和问题,通过四种征缴模式的比较以及影响征缴体制选择的因素分析,提出税务代征已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扩大覆盖面,提高收缴率和降低养老保险经济运行成本的障碍,并影响“统账结合”制度模式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对现行两种征缴体制并存的现状描述,说明在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金支付压力日益加大的情况下,应尽快确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和征缴主体,并指出在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应以社保部门以费的形式进行征收是最佳的选择。并建议目前应该充分利用做实个人账户的契机,实行社保部门全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