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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世界的所有文明国家,无论其社会制度与文化传统如何明显地存在差异,法治主义则先后不同地成为了其不约而同的选择。早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我国学者就曾指出:“所谓法治主义者,就国家方面而言,其一举一动,须完全以法律为依归;就人民方面而言,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以国家刑罚权实现为目的、以人权保障为前提的现代刑事诉讼中,如何顺应法治的要求而使国家权力的行使被控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权利主体的诉讼地位能够受到应有的尊重,并使不同条件的诉讼主体能够平等地站到法律的面前,以取得裁判上的均等机会,一直是人们不懈探索和努力追求的重要目标。奠基于律师制度基础之上的刑事法律援助,以其明显提升当事人诉讼能力和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的特有功能而无可避免地为几乎所有崇尚法治的国家所采用并从中不断受益。 所谓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指派或者组织律师免费提供辩护或代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具有特定性,除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应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为国家,其实施主体却只能是律师。以律师的免费服务为特点,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刑事法律援助是衡量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并通过程序公正进而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刑事法律援助最早出现于西方国家,但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其产生和发展都经历了一个与各自环境紧密相联的特殊历程。 刑事法律援助的直接目的是帮助那些无资力或者存在特定情形的当事人实现以辩护权为代表的各种诉讼权利,但这一目标的实现须以刑事法律援助的各种具体价值功能的发挥为前提:保障被追诉者的程序主体地位;为不同条件者创立平等的诉讼条件;督促刑事诉讼活动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为刑事实体公正的实现创造条件;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发生影响。 刑事法律援助之所以在近代社会以公民权利的面貌出现之后,便呈现出一种生机盎然、蓬勃发展的势态,一方面得益于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以及社会财富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也因为其有着深厚的思想理论根基。国家责任理论从国家权力的来源以及国家权力的存在目的出发,推断出国家本来就天然地存在着对于公民的权利行使负有保障之义务;而对于犯罪这一现象来说,不仅基于其未能善尽公民保护之责而对被害人负有责任,而且对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社会原因乃至个体原因也都难辞其咎,因而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履行职责同时也为弥补过失,对当事人提供援助而为其权利行使助一臂之力已成为国家的责任所在。控辩平衡理论从刑事诉讼应然的合理结构出发,充分揭示出控辩双方保持平衡的必要性,同时认为诉讼地位的平等是控辩平衡的基础,诉讼条件的对等是控辩平衡的保障。在控辩平衡的最终实现方面,刑事辩护的作用显得更加直接。人权保障理论从刑事诉讼中应着眼于程序性人权保障这一特定含义出发,发现辩护权作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与手段,无论其作为自然权利、法定权利或者防御手段,对于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而言都显得功勋卓著。刑事法律援助作为保障辩护权行使的重要机制,自然对于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正当程序理论从其对于程序正当性的高度强调出发,展现出其内容已经扩展到包括实体性正当程序在内的广阔领域,无论是程序正义、权力制约或者审判中心主义,都是正当程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含,并为正当程序所定然倡导和努力保证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功不可没,从而为正当程序所必不可少。 发展至今,刑事法律援助已成为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文明程度甚至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很多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都对此纷纷予以强调,并将其作为程序保障的重要内容与标准而要求各国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实施。一些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更是充分发挥该项制度的特定功能,对于确保本国的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实施的时间尚短,虽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任务仍然还非常艰巨。有待于在完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由国家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保障实施,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在保障公民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突出作用。为此,政府将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