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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古已有之。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私力救济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暴虐的,进而逐渐被公力救济所取代。然而在现代社会,人们认识到,私力救济是人类本性的表现,出现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不可能完全由公力救济所取代的。私力救济再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并为法学学者所重视。作为私力救济有机组成部分的自助行为,受到了学者们广泛的争论。
德国、泰国、英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的立法中,都对私力救济中的自助行为进行了规定并予以认可。对自助行为进行立法或判例规定的国家中,又以法系的不同而区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派。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中,自助行为往往被视为一种违法阻却事由;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自助行为往往被作为一种原权利而规定在成文法的总则之中。对他国成功经验的探讨和总结有助于我国自助行为制度的合理确立。在我国的法学学术界,自助行为已为无数的学者所关注。其中又以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和徐国栋教授为核心,形成了三种势均力敌的自助行为制度设立构想。在现实生活中,公民自行救助被侵害的合法权利的行为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然而却未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我国在2009年12月26日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未对自助行为制度进行规定,这不得不说是此部《侵权法》的一大遗憾。
基于此,笔者希望以此次颁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自助行为缺憾为出发点,结合实际生活中的个案和民事法学理论对自助行为制度进行探讨,本文共分四个部分对侵权法视野下的自助行为进行论述。其中,第一部分,笔者以自助行为的含义解析为出发点,并对自助行为在侵权法中的性质和其与相关概念的异同进行了讨论和辨析;第二部分,笔者对各国法律关于自助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对自助行为立法的变革进行了归纳,对我国及世界其他主要国家的自助行为的立法现状在查阅权威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分析并予以概述;第三部分,此部分是笔者在本文最后一部分论证自己观点的基础,是从法学基本理论的视角对侵权法中自助行为的内涵进行的分析,分别阐述了理论界以及笔者对于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的看法;第四部分,在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基于上述对侵权法视野下自助行为含义、性质、立法变革、立法现状、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论述,对我国侵权法中自助行为的相关立法进行了蓝图描述,以期有助于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自助行为规定,并有益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