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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资源是农民进行生活和生产的物质基础,农村土地生态环境状况将会直接影响到农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的和谐稳定。但长期以来,受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人们在开发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过程中,只追求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产出,而忽视了对土地资源的生态保护。这种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短视行为导致我国农村地区土地生态环境长期超载,生态功能严重退化。要解决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在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新增了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这为构建我国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矫正失范的农村土地生态保护法律秩序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文从法学角度出发,在系统分析我国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文章的具体安排如下:首先,明确农村土地、生态补偿以及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分析我国目前农村土地生态补偿的特殊性和建立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要障碍,并从经济学、生态学、法学角度探讨建立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其次,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农村土地生态补偿的具体规定,在充分肯定当前立法成效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梳理发达国家有关生态补偿以及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客观总结其先进的立法经验以及法律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最后,结合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将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公平原则,生态效益为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确立为我国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生态补偿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