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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全球已有多达超过80个国家推行了最低工资制度,最早始于19世纪,新西蘭及澳洲相继设立最低工资。其后到20世纪,其它欧美国家也纷纷仿效。各国也各自以立法方式去建立最低工资制度。至上世纪3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先后制订了最低工资国际劳工公约来推广最低工资制度,并为最低工资提供了立法标准,制定了《确定最低工资办法的制定和公约》,为最低工资提供了制订及渊整的考虑因素。
1922年8月16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布《劳动法大纲》,已将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作为劳动立法的四大原则之一。其后,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立法期间,也有提及有关设立最低工资的规定或建议。我国现时推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始于2003年,并在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的最低工资目的在于保证低工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使其得以维持生活,谋求改善劳动条件,安定工人生活,提高劳动力素质,确保企业公平的竞争,同时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
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以下因素而制订:(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并须报国务院备案。因此,虽然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一致,但基于不同地方厘订出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内地并没有统一的最低工资金额。
因以上提及制订最低工资标准的因素会不时变动,故最低工资标准也会因应调整。该调整亦同样依据制定时的因素去作出适当调节,最少每雨年调整一次。但根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实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近发出通知说,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因而显示出,最低工资的调整确会因多种因素去调节。
有法规便要有监管,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亦有列明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以监督用人单位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并为有关违反最低工资规则者,订立有关惩罚条文。而我国《劳动合同法》中,亦制定有关违反最低工资规则的惩罚条文。
虽然我国已订立最低工资标准,但却没有忘记残障人士在最低工资标准下的竞争能力会相对减底。因我国有专门为残障人士而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当中亦有专门为保障残障人士劳动权利而订立的条款。
而香港一直以来也未有为最低工资订立标准,却只有对外籍家庭佣工制订最低工资规定,但期间却不断有组织要求提倡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后因经济转型、人口老化等原因,香港政府通过非立法途径实行最低工资保障,但因为成效不彰,故2008年10月决定为最低工资标准立法。
现香港政府正着手搜集数据、收集公众意见等,预计在2009年7月前向立法会提交有关的主体法例,并计划在2010年上半年,订出首个最低工资标准。而有关最低工资的监管和调整制度也会相应出台。
一直以来,残障人士在香港就业方面也得不到保障,在订立最低工资标准下,香港政府应为这群公民考虑一下他们就业的权益。
就以上提及有关两地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监管、调整及在最低工资下对残障人士的保障方面,分别作出比较,以明确两地就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并从中找出香港为最低工资标准立法可借鉴的地方。用以构建此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人士。
虽然最低工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它人的基本生活,但最低工资的制定亦有可能引致失业率升高,进而引发其它社会问题,最终可能反而令社会贫穷问题增加,故有关政府应想出对策去减低该些问题的产生。
故香港在制定最低工资时,除维护公平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则以保护弱势群体,更应考虑最低工资立法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的影响,从而找出适当的对策。务求在最低工资法例实施下,低技术、低收入、贫穷人士能得到应有的保障,不会因最低工资而使他们更得不到生活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