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ICSID)是目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最主要的场所之一。管辖权是中心仲裁机制的核心,是中心仲裁庭行使裁决权的基础。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可提交中心管辖。由此可见,中心管辖权的要件有三:对人管辖、对事管辖和当事人同意。其中,当事人同意是中心管辖的基石。
近年来,随着投资条约数量的增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援引投资条约中的ICSID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ICSID仲裁,ICSID的受案数量激增。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解释也越来越宽松。本文通过考察ICSID仲裁实例,力图从当事人同意要件出发窥探中心管辖权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从应然层面,中心应改革有关管辖权的程序规则,限制仲裁庭随意扩张管辖权。从实然层面,中国不宜全盘接受ICSID管辖权。
除导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对当事人同意要件进行考察,考察的方面包括同意的来源、同意的效力、同意和谁仲裁、同意的范围、同意中心仲裁和其他争议解决方法之间的关系及最惠国待遇对同意的影响。考察的结论是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的要求在实践中已逐渐被侵蚀。
第二章,从仲裁庭解释、国家经济主权和利益平衡角度评判中心管辖权,指出ICSID仲裁庭通过巧妙解释扩张了其管辖权。管辖权的扩张意在给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全面的保护,对东道国的经济主权构成了挑战。在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仲裁中,ICSID仲裁机制几乎完全成为了投资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工具。因为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对投资者的承诺却没有规定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义务,所以在以条约为基础的ICSID仲裁中,投资者总是申请人,而东道国总是充当被申请人的角色。投资者和东道国在启动ICSID管辖权方面的权利不对等。
第三章,针对ICSID管辖权在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改革ICSID管辖权规则的几项措施。随着国际投资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私人投资者地位的提升,本就具有国际商事仲裁思维的仲裁员在投资争议仲裁中难免会有扩大仲裁庭管辖权,片面保护私人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多元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也带来了仲裁的多重程序和裁决不一致的问题。以往的投资争议仲裁总是由发达国家的投资者针对发展中国家提起,如今发达国家也有被推上国际仲裁庭被告席的危险,因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矫正国际仲裁庭管辖权行使现状的现实需求。ICSID仲裁机制作为各国在投资协定中首选的仲裁机制应当率先作出改革。为了防止仲裁庭滥用权力扩张管辖权同时提高仲裁效率,ICSID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改革措施:建立专门的管辖权先行审查制度防止申请人滥诉;建立上诉机构,对管辖权裁决进行监督;允许仲裁庭以不方便为由拒绝管辖;运用合并管辖,避免多重程序的出现。
第四章,在分析了我国对ICSID管辖权态度的转变和我国应审慎接受ICSID管辖权的几点原因之后,提出了我国应对ICSID管辖权问题的方略。我国目前不宜在投资条约中一概全盘接受ICSID管辖权,而应区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同意模式。同时我国还应对ICSID管辖权进行深入研究,并且积极推动ICSID管辖权规则的改革。在我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投资条约(BIT),时,我国仍应重视当地救济的作用并且在条约中明确排除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争端解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