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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实体法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特征,根据刑法原则及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的特殊原则,审视了我国现行贪污贿赂实体法,然后针对其缺陷提出了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章:贪污贿赂犯罪概论。本章阐述了贪污贿赂犯罪对统治秩序、社会经济、风气的危害性,说明刑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必要性。根据实际情况总结了贪污贿赂犯罪条件特点、涉案人员特点、证据特点、手段特点、侦查特点。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的模式:一般法立法模式、特别法立法模式。
第二章: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历史与现状。本章首先阐述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的沿革,介绍了古代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和现代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其次,介绍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现状、特点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四个构成要件。
第三章: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原则。本章阐述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为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一般原则。同其他刑事犯罪相比较,贪污贿赂犯罪具有自身特点,因此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推导出其刑事法律还应遵循惩防一体原则、利于发现原则、利于证实原则。
第四章: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缺陷。本章根据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及其刑事法律所遵循的原则,审视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所存在的缺陷:惩治与预防未能有效地结合、不利于发现、证实犯罪、对有的腐败行为未予惩处、刑罚不科学。
第五章: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本章针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所存在的缺陷,根据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提出了建议:一是建立惩防一体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法律体系,完善预防体系,将一些严重违反预防制度的行为列入刑法打击对象。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刑事法律,严密罪状,完善举证责任,建立发现、证实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激励机制。三是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标的、主体,严密法网;扩充贿赂犯罪的标的,将其定位为“不正当好处”;扩充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将特定关系人列为受贿罪、巨额财产连源不明罪的主体,增设向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四是改革贪污贿赂犯罪刑罚体系,完善资格刑、刑罚标准,加重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区别对待一般公职人员贪污贿赂与领导干部贪污贿赂犯罪。